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2012年我市根据国家、省、绍兴市有关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以上浦镇为试点乡镇、上虞绍风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双阳风机有限公司为试点企业,认真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推广试点工作经验,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现就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四个上虞”建设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要求,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秩序,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事故防控能力为目标,明确责任、强化措施、规范管理,构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并趋于好转。
二、工作步骤
按照“先重点、后全面”的原则,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建筑、危化、矿山、交通运输等高危企业在2013年底前完成;其他企业在2015年前完成。
三、措施内容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性
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落脚点在企业。当前,部分行业和企业存在着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生产管理不力、事故隐患整改乏力等诸多薄弱环节,造成事故和险情不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是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有效途径,是政府和部门履行安全监管主体职责的客观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内在需求。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观的高度,把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抓紧抓好。要广泛做好宣传发动,大力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使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作做到人人皆知;要按照“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形成严密的安全管理网络,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带动全员参与,做好企业安全生产。
(二)规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落实其他分管负责人、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其负责人、每一个员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保证安全责任目标实现。要完善考核机制,分层检查考核,强化、细化责任追究。要积极履行物质保障、资金投入、规章制度制定、教育培训、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必要的条件。
2.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企业要切实根据自身实际,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适时修订,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以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并应当保障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3.切实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企业应当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海上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交纳风险抵押金;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交通运输、海上作业、高空悬挂作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鼓励人员密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公众责任险;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维护、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要保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企业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深入落实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制度。在每年初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教育培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脱岗和转岗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记录卡,并由从业人员和考核人员签名;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任职和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认真组织实施“三级”安全教育等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安全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要组织、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创建活动,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和事故管理
企业根据实际,落实危险因素排摸和辨析,制定出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下发至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并组织广大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要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进行调整充实。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有关负责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随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监管
法律约束、制度规范、行政监管是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调研,抓好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新方法。
1.增强基层安监机构工作能力
全面贯彻落实《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三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配足配强安监人员、配齐配好装备设施、规范完善执法培训,有效提升安监人员的安全管理、安全执法能力和水平。同时,按照“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和“权责一致”原则,全面依法开展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托执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安全监管效能。
2.深入实施安全诚信管理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上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行业实际出台评估实施细则,以分类管理为根本,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评估,按照巩固A类,提升B类,整治C类,督办D类的要求加强管理。加强部门衔接沟通,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充分发挥对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作用。
3.全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按照国家、省工作要求和“政策鼓励、政府引导、典范引领、企业自主”原则,充分发挥《上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激励作用和典型企业的引领作用,市安委办根据上级部署要求下达年度创建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指导和督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继续深化“打非治违”行动
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格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突出“打非”和“治违”两大目标,严厉打击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矿山、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点打击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
5.严格行政审批和事故处理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管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批责任制,规范审批程序,依法审批、严格把关,切实负起安全监管责任。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等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部门领导人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责任追究。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