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杭州湾上虞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步伐,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充分授权、全程服务、封闭运作、滚动开发”的要求,现就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区管委会的职能授权,提出如下意见:
一、授权部门及职能
1、市发展计划局 授权新区管委会行使规划区内的基本建设及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职能。
2、市经济贸易局 授权新区管委会行使规划区内工业企业技改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和安全生产管理等职能。
3、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授权新区管委会行使规划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等审批职能。
4、市规划建设局 授权新区管委会行使规划区内下列职能:
①规划审批管理职能。负责编制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制订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新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放验线、验收等工作,颁发“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转让等事项。
②建设管理职能。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等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及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
③城建监察职能。负责规划、市政、园林、绿化、环卫等监察管理工作。
5、市国土资源局 授权新区国土分局行使规划区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土地收购储备,矿产资源管理,建设用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划拨、转让、抵押登记及土地使用权证核发,农民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审查控制区内土地开发管理等职能。
6、市水利局 授权新区管委会行使规划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及水行政管理等职能。
7、市建筑业管理局 授权新区管委会行使规划区内建筑市场管理,建筑工程许可证核发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职能。
8、在新区规划区内,市直其他部门的相关管理职能原则上授权新区管委会行使。
二、几点要求
1、启用市发展计划局、市经济贸易局(安监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建筑业管理局等市直部门新区管理专用章,专用章在市内具有同等效力,市直有关部门办理委托授权手续。
2、市直有关部门对新区授权授印后,要加强业务指导,需报上一级部门审批的事项,仍统一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报批;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向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备案和报表报送工作。
3、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新区管委会受市直有关部门授权,行使同等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监督、监察、处罚和管理职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新区控制区内(除规划区外)所有建设性项目,按现行审批制度规定的程序报批,市直有关部门应将审批情况送新区管委会备案。
5、新区规划区内的农村个人建房由各所在镇审核后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核发权证。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