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公开出让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国土资源作用,保障竞得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分配矿山、黄砂资源出让收益,积极稳妥地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黄砂资源采矿权公开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矿权公开出让的原则
1、共同选址的原则。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经贸、公安、水利、农林水产、招投标监督办等部门,对拟出让的矿山、黄砂资源进行现场踏勘,确定采矿权出让的位置和开采址点,出具采矿权公开出让预选址意见书。
2、净矿出让的原则。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乡镇(街道),按照《上虞市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司其职,对矿区范围内的土地、面花、坟墓等进行统一征用、迁移补偿,签订补偿协议;对矿山、黄砂资源原开采业主遗留的固定设备经中介机构评估并公示后,作为公开出让的前置条件,由竞得人购置,确保采矿权公开出让后顺利开采。
3、二次公告的原则。乡镇(街道)须对拟公开出让的矿山、黄砂资源采矿权预选址意见在矿区涉及的行政村范围内进行公告,视公告反馈结果决定采矿权是否公开出让;采矿权公开出让方案确定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再次公告征用土地、面花、坟墓、土地附着物补偿等情况,并按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二、采矿权公开出让的程序
1、编制及公布出让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经贸、公安、水利、农林水产等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砂石料需求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确需调整计划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及时予以公布。
2、采矿申请及选点。采矿权公开出让计划公布后,采矿权所属乡镇(街道)须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开采申请,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确定具体矿址。
3、公开民主决策。乡镇(街道)根据采矿权公开出让预选址意见,对拟出让的采矿权在本乡镇(街道)涉及的行政村范围进行公告,广泛听取并吸纳意见,对拟出让采矿权无原则异议后,矿区范围内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村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形成拟出让决议;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村和乡镇(街道)要求出让采矿权的决议和申请,及时编制采矿权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4、储量简测和边坡测定。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乡镇(街道)、村提出的矿区土地权属界线,实地进行调查界定,搞好储量简测和定点放样;市经贸部门按照划定的矿区安全范围做好边坡测定,核发安全许可证。
5、土地征用及补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乡镇(街道)、村对划定出让矿山、黄砂资源范围内的土地、面花、坟墓等作出详细调查,按有关规定落实补偿政策,同时办理占用土地征用手续;市农林水产部门应及时办理占用林地征用手续。
6、面花清理和坟墓迁移。乡镇(街道)、村在规定时间内,负责做好出让矿山、黄砂资源范围内的面花清场、坟墓迁移等工作。
7、采矿权评估和公开出让。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拟出让矿山、黄砂资源采矿权委托评估和编制出让标书,送市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招投标中心按程序公开出让。
三、采矿权公开出让净收益分配
矿山、黄砂资源采矿权出让金收入使用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出让金在扣除土地征用补偿费、面花赔偿费、边坡测定费、林地征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出让成本费用后,净收益的20%上缴省财政;20%纳入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和矿山复绿治理等;30%由市财政划给矿山、黄砂资源所属的乡镇(街道);30%由市财政划给出让矿山、黄砂资源涉及的村,专项用于村民社会保障和其它公益事业,由村委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乡镇(街道)审核,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四、其它有关事项
1、乡镇(街道)、村须负责做好公开出让矿山、黄砂资源预选址意见公告、土地权属协调、面花调查补偿、采矿权出让申请、坟墓迁移、补偿兑现和固定设备移交等工作。矿山、黄砂资源采矿权公开出让矿区内涉及多个乡镇(街道)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有关乡镇(街道)协调出让净收益的分配和协议的签订工作。
2、建立采矿权出让联审联办制度。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编制、出让矿区范围的划定、出让采矿权评估、权属调查、土地征用、补偿资金落实等工作;市经贸部门负责矿山的边坡测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安全许可证核发等工作;市农林水产部门负责占用林地调查审批;市水利部门负责核发采砂许可证;市公安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定、封宕矿山的爆炸物品回收及采矿爆破物品的发放等工作。
3、涉及出让矿区范围内的征用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由市财政部门予以预拨支付,采矿权公开出让后在出让金中纳入支出成本。
五、本意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上虞市采矿权审批管理流程图
2、上虞市采矿权公开出让预选址意见公告
3、上虞市采矿权公开出让预选址意见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上虞市公开出让采矿权流程图
无异议
有异议
采矿权所属乡镇(街道)向国土部门申请 储量简测、边坡测定、放样 乡镇(街道)、村委落实面花清场、坟墓迁移 乡镇(街道)公告拟出让采矿权预选址意见 采矿权评估、出让文件编制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开出让形式 确定竞得人,签 订合同,缴纳出让金 采矿许可证颁发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根据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 安全部门出具安全许可证 土地征用 林业部门出具林地占用批准文件 公告征地方案,落实补偿政策 取消选址,调整公开出让计划 有关部门共同踏勘,提出预选址意见 国土部门提出出让金分解方案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划拨给乡镇和村 原开采主与竞得人移交遗留固定设备,乡镇(街道)监交落实 原开采业主遗留的固定设备评估
上虞市采矿权公开出让预选址意见公告
××矿山经规划委员批准,已列入今年度矿山出让计划,经有关部门共同踏勘,初步确定采矿权公开出让预选址意见。该矿山位于 镇 山,涉及 镇 、 村,拟公开出让采矿权年开采规模 万吨,开采时间 年,开采作业方向 。为保证该矿山采矿权公开出让和出让后竞得人的顺利开采,现就矿山开采是否会影响当地的生产生活和涉及与出让矿山有关未尽事宜等情况征求大家意见,公告时间为7天,有任何建议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或电话告之当地乡镇(街道)工办或国土资源所。
特此公告
上虞市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三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上虞市采矿权公开出让预选址意见
|
矿区位置 |
乡、镇(街道) 村 |
|
有关参加选址部门意见 |
经贸 部门 意见 |
| ||||||||
|
拟定点矿区依据: | |||||||||||||
|
牵头乡镇(街道) |
|
联系人 |
| ||||||||||
|
踏勘时间 |
|
联系电话 |
|
公安 部门 意见 |
| ||||||||
|
拟出让矿区基本情况 | |||||||||||||
|
周边情况 |
| ||||||||||||
|
权属情况 |
|
农林 部门 意见 |
| ||||||||||
|
山林情况 |
| ||||||||||||
|
道路情况 |
|
水利 部门 意见 |
| ||||||||||
|
场地情况 |
| ||||||||||||
|
坟墓情况 |
|
国土 部门 意见 |
| ||||||||||
|
踏勘后初步选址意见 | |||||||||||||
|
开采规模 |
|
拟出让时间 |
| ||||||||||
|
开采年限 |
|
拟开采方向 |
|
参加现场踏勘人员名单 | |||||||||
|
涉及村 委意见 |
|
国土局 |
|
经贸局 |
| ||||||||
|
公安局 |
|
农林局 |
| ||||||||||
|
涉及乡 镇(街道)意见 |
|
水利局 |
|
监督办 |
| ||||||||
|
相关村 |
|
乡 镇 (街道) |
| ||||||||||
注:1、本次选址意见所涉及的采矿权基本情况在当地村进行公告无异议后,作为矿区选点的依据;
2、下一步国土局编制储量简测报告,有关部门按划定的矿区范围确定收费项目、标准,提出出让前置、开采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