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3]9号)和绍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绍政发[2003]65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镇退伍安置工作,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政策,建立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复员士官、城镇退伍义务兵(简称退役士兵)的“一证两券三中心”机制及有关优惠政策保障体系,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配套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切实做好岗前职业技术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市成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与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并运行;成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指导(咨询)中心,与市人力资源市场再就业服务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并运行。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根据自己的意愿凭“培训券”和《培训申请表》及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自谋职业协议书,两年内可免费参加一次(门)政府组织的初级职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职业资格证书。
1、培训由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统一编制培训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2、要求职业技术培训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培训券”和“自谋职业证明书”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领取并填写培训申请表,经市退伍军人安置办核准盖章后交市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3、培训专业及经费负担:
(1)培训专业: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及就业需求情况,暂推出以下培训专业:计算机操作、电工维修、中式烹调、中式面点、物业管理、汽车驾驶、汽车维修、家用电器维修以及其他各种创业培训。
(2)经费负担:培训费(按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控制在500元/人以内,学习驾驶技术的另行补助500元。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70%计算。
(二)积极鼓励退役士兵报考大中专院校,参加学历、非学历教育,提高退役士兵的科技文化素质。市成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教育中心,与市职业教育中心两块牌子、一套班子一并运行,负责退役士兵的招生和教学。退役士兵凭“教育券”两年内可报考上虞市范围内各类大专院校及参加各种学历、非学历教育,有关院校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退役士兵。一旦录取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1、教育由浙江电大上虞分校、市职业教育中心承担。
2、要求参加学历、非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凭“教育券”和“自谋职业证明书”向职业教育中心报名,按规定办理有关入学手续。
3、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发给退役士兵“教育券”,退役士兵凭“教育券”参加各类学历、非学历教育可补助学费1000元。
4、各院校按规定教程施教。每年9月底前将退役士兵新入学名册送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经核实后办理有关学费补助手续。
(三)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居委会证明,在退役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自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或最优惠价收取。
(四)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安置办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助费。
(五)在同等条件下,现有或新办的各类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应优先租售给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六)对各级机关、社会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和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招用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
(七)完善退役士兵的社会保险接续办法。要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部门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时应在有关证件中注明服役时间,以便于其享受有关政策。
(八)退役士兵如被用工单位录用,享受所在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其军龄计入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九)劳动就业部门设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负责咨询、指导、推荐就业。
(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或人武部负责管理,免交档案管理费;党团组织关系由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十一)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安置部门发给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书》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国家、省另有优惠政策或优厚于上述规定的,按国家、省的政策执行。
同时,各乡镇、街道要想方设法帮助农村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回乡时,所在乡镇、街道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二、经费来源及结算办法
1、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全社会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一部分,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管理系列,培训、教育经费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市财政安排划拨资金,具体由市民政局为主负责操作。
2、市民政局根据年度退役士兵数量,编制年度培训、教育、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补助经费预算方案,报市财政局列入年度预算。
3、培训单位凭“培训券”和《职业资格证书》发放花名册及证书复印件,在每年11月底前向民政局上报培训人员名单和所需培训经费,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实后及时将培训经费下拨给培训单位。
4、所需教育经费及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补助经费由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及时下拨给市民政局。
5、退役士兵凭“教育券”、《入学通知书》及学费发票向市民政局申请学费补助。
6、培训、教育经费不足部分由财政追加,结余经费转下年度使用。
7、培训、教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优抚安置工作作为“双拥”工作的主要内容,作为推进改革、加强军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规定,保证退役士兵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关系得到接续。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大对退伍安置工作改革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退役士兵择业、就业的竞争能力。对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培训要给予改革倾斜、资金扶持和监督管理。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他们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摸清和掌握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把当前的就业形势和自谋职业的政策讲清楚,并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为退役士兵参与社会就业竞争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