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区地税局:
你们《关于我区2013年工业企业社会保险费减征实施方案的请示》(虞人社〔2013〕127号)悉,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部分中小微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文件精神,同意对我区2013年工业企业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征。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减征对象:全区所有工业企业。
二、减征幅度:由原向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报备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临时性下浮幅度为2个月单位缴费部分,其他三险不减征”方案调整为省政府同意统一调整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临时性下浮幅度为2个月单位缴费部分。减征企业职工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不予减征。
三、减征时间:采用集中减征的方法,统一在2013年11月、12月操作。
特此批复。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