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上虞区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我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虞区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持企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是指本级财政安排拨付的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对企业的奖励资金、补助资金、贴息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以及上级下达专项资金所规定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和非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是指以促进全区经济或产业发展形式设立的专项资金,支出依据为区委、区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非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是指以解决特定事项或“一企一策”形式设立的专项资金,支出依据为区委、区政府出台的专项文件、会议纪要、抄告单、告知单等相关文件。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专款专用。区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和考评,保证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申拨与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报
(一)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申报。由企业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地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并提交项目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立项审核(或备案),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特定事项的经济鉴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投资及资金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并出具审查意见。
项目完成后拨付专项资金的,由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统一备案,提出验收结论或核准备案意见,以正式文件函告市财政局并附送专项资金申拨资料;
主管部门向区财政局函告并附送申拨资料前,应当向有关部门征询企业违法违规事项。
(二)非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申报。由企业按政策规定和要求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真实完整地填报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申拨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经公示无异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列入主管部门预算指标,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二)区财政局对企业非项目管理类扶持资金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按程序直接支付。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核算和使用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当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及有关会计制度和会计处理办法等要求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会计核算资料、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二)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规范的财务制度处理,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扶持资金,并在凭证、账簿、报表上明确记载。
(三)企业申请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必须单独归集核算,建立专账,合理设置二级会计科目,明确反映项目属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区财政局和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履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责任。
各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和审核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的预算建议计划;对企业申报的资金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对拟列入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组织和监督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报送的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扶持重点及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对各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业专项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逐步完善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工作和对规定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进行评价;组织考核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事项的经济鉴证和专项审计工作情况。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鉴证与审计业务。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当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认,说明审核依据和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本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对申报资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扶持资金使用、核算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管理类专项资金的企业存在下列违法违规事项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取消当年各类财政性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一)因偷排、偷倒污染物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未完成年度减排目标或年度环保专项工作任务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因环境问题引起群体性事件的;
(二)当年发生1起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行政处罚决定,抗拒安全执法的;
(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逃避税费100万元及以上的,或逃避税费比例达10%以上且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税务违法达到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有欠税(费)情形的;
(四)企业严重拖欠工资或非法集资等造成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当年发生5人及以上职业中毒的;
(六)企业副总及以上管理层人员有违法生育行为的;
(七)未完成当年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
(八)其他项目主管部门认为需取消申报资格的违法违规事项。
第十二条 对骗取专项资金、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专项资金;
(二)对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按规定专项核算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拨付其他专项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追缴全部已拨付的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企业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对拒不退还应当退缴财政专项资金的企业,由财政局在其它专项资金中直接扣减,或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追回应退缴资金,且五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由于主管部门原因造成专项资金被骗取或套取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追回被骗取或套取的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财政资金流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申请、获得、使用扶持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