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7

 

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我市部分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本着自愿申请、严格把关、公开公平、便民利民、稳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

第三条  准予户口“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肄业、结业),未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

(二)未参加事业养老保险;

(三)未曾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享受廉租房;

(四)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户口迁出时为我市农业户口(含原为景宁畲族自治县农业户口,现其父母移民落户在我市农村);

(五)申请户口“非转农”时户口在本市;

(六)本人在落户地农村有生活基础且实际居住;

(七)毕业生个人档案已保管在本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八)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接收;

(九)当地乡镇(街道)同意接收。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就业情况、养老保险情况和毕业生个人档案保管情况并出具证明。市民政局负责审核应征入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工作安置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市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有关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廉租房的享受情况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六条
  当地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请对象落户条件,并签署接收意见。

第七条 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录用为公务员、正式职工的农业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录用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农转非”。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本办法实施后至20131231日前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需要申请办理户口“非转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当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二)毕业(肄业、结业)证书、本人入学时的户口迁移资料、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婚育状况证明;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建设局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与被投靠人的关系证明;

(五)落户地合法固定住所证明资料;

(六)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的调查核实,并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拟迁入村(居)、乡镇(街道)公示7日,广泛征求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市公安局根据调查事实和相关规定作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未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在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

符合条件的已婚女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配偶系市内农业户口的,应直接迁入男方户内并办理户口“非转农”;配偶户口在市外或系本市非农业户口的,允许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配偶系市内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应将夫妻双方的户口一并迁回男方或女方在原籍农村的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符合条件的已婚男性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村(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认定为招婿的,参照上述情形办理。

符合条件的离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双方的户口已在一方原籍农村落户的,离婚后户口仍在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并在此有落户条件的,应当直接在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办理户口“非转农”,否则应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办理户口“非转农”。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其未成年子女系1997610日前出生的,若母亲一方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则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其未成年子女系1997610以后出生的(包括610),且夫妻双方为不同户口性质的,出生申报时随非农业一方落户的,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夫妻双方均为非农业户口的,一方符合户口“非转农”条件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并转为农业户口。其子女已申请办理户口“农转非”的,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

第十四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后已由民政部门安置工作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曾因土地征用、撤村改居、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等户口已“农转非”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以及上述政策实施后已将户口迁入该区域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不再办理户口“非转农”手续。

第十六条  毕业后已在上虞市外落户的,符合户口迁移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且将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管后方可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办理户口“非转农”之日起,与迁入村(居)村(居)民享受同等村()民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其村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权利,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确定。

户口已“农转非”的村(居),符合户口“非转农”落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原未享受同等村(居)民待遇的,其权益自本实施办法发文之日起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拟迁入地为政府部门因城市发展或重点工程需要而暂停办理户口区域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申请户口“非转农”不受限制。

第十九条 凡发现申请人采用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户口“非转农”的,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撤销相应的户口登记,恢复原户口性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肄业、结业)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肄业、结业)学生,具体认定以毕业(肄业、结业)证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

2.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3.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4.上虞市“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情况证明存根

5.上虞市“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情况证明

 

 

 

 

 

 

 

 

 

 


附件1

 

《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有关问题解释

 

一、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肄业、结业)的研究生(博士、硕士)、本科生、专科生、中专生(含职业中专生),也包括以下学生:

1.退学的;

2.以自理口粮户口迁入学校的;

3.试用期内非本人原因离职的和改制时间点在试用期内的(国有企业6个月内为试用期、事业单位1年内为试用期)。

具体认定以毕业(肄业、结业)证书为准。

二、关于国有企业及改制时间点的认定

本公司或控股母公司的国有股份占比在50%以上(含50%)的认定为国有企业。市财政局(国资办)负责国有企业性质的认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改制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确认的时间点认定。办理过程中遇有名单之外的企业,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财政局(国资办)、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认定。

三、关于政策对象身份的认定

1、改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确认的时间点以企业资产改制与职工身份改制时间点为准,两者时间不一致时,以前一个改制时间点为准。

2、国有企业是否正式录用的确认,原则上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准,企业内部确有身份区别的,由单位提供相应证明确认其身份。

3、在商业银行、保险机构工作的申请对象,在申请时还须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企业性质证明。

四、需提供在职情况证明的,包括以下几类:

1.申请对象工作单位为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上虞分支机构、省部属企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出具未正式录用证明(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2.申请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外工作人员及国有企业派遣制员工的,由用工单位出具证明(附单位主要领导签字)。

3.毕业后在上虞市外落户工作的对象,按照户口迁移相关政策将户口迁入本市且将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时须提供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就业证明,在企业就业的还须提供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以及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五、未曾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未享受廉租房,是指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作为户主或者作为户成员享受的。

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对象确无个人人事档案的,须到原学校补建学籍档案送到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在外地就业的,须提供当地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就业状况和养老保险情况证明。

七、落户中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后,需单独立户的,必须符合《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有关立户分户条件。

2、原单独立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若本人在农村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在办理本人或者配偶户口“非转农”手续时,应当将户口迁往在农村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处。

3、《实施办法》中合法固定住所是指本人、配偶、父母通过建造、继承、受赠等途径依法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住房。

4、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应提供相关的原始档案及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无法办理权属证明原因的证明和权属确认证明。

5、属于拆迁改造区域,因合法固定住所已拆迁,确不能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的,应提供拆迁改造等相关凭证。

八、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报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附件2

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申请理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       联系电话: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婚姻

状况

公民身份号码

兵役状况

 

 

 

 

 

有否曾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有否享受廉租房

入学前

户口性质

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现户口所在地

要求迁入地址

是否单独立户

 

 

 

随迁子女

姓名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现户口所在地

 

 

 

 

 

 

 

 

父母(配偶)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公民身份号码

现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申请人签名

我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签名:                       

市建设局意见

 

 

        

             (盖章)

          

市民政局意见

 

 

 

              (盖章)

          

迁入地村委会意见

同意             户口迁入本村为农业户口。

        村(盖章)

          

迁入

乡镇

街道

意见

同意             户口迁入本乡镇(街道)            村为农业户口。

          乡镇(街道)(盖章)

               

派出所民警调查意见

 

 

签名:   

           

派出所公示及审核

意见

 

        日至     

经村、乡镇(街道)公示无异议。

签名:        (盖章)

                     

市公安局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备注

 

 

 

 


附件3

 

上虞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寸照)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原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起始时间

终止时间

何地何单位工作

 

 

 

 

 

 

 

 

 

 

 

 

 

 

 

 

 

 

 

 

 

上述所填内容真实,无虚假。

 

   签名:

                                                     

备注:

 


附件4

 

上虞市“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情况证明存根

编号:

兹有           (乡、镇、街道)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于      年至      年就读于           (学校),就业单位:1           (单位性质:     );2           (单位性质:     )。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未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目前其人事档案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

 

 

初审(签名):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盖章)

 

复审(签名):                             

 

 

 

 


附件5

 

上虞市“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情况证明

编号:

 

兹有           (乡、镇、街道)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于      年至      年就读于           (学校),就业单位:1           (单位性质:     );2           (单位性质:     )。未曾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未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目前其人事档案在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代理。

 

 

初审(签名):         上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盖章)

 

复审(签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8489.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