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更好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更加有效的解决企业“转贷难”问题,经研究,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2〕273号)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市企业互助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资金认缴和使用额度
⒈放大会员企业认缴资金使用倍率,“原票入账”的每笔不超过认缴额的100倍,“以票换票”的每笔不超过认缴额的500倍。
⒉对个别资金困难企业,可以突破原定个体会员企业最低50万元的资金认缴额度,并在上述确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按照单笔转贷额度逐笔认缴资金。
⒊对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允许其在认缴资金的额度之内,向市总商会借用部分资金。
二、关于适用银行的范围
⒈部分市内银行确实不能采取“以票换票”方式进行转贷的,经与市政府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原票入帐”的方式使用该互助基金。对积极落实和执行市政府政策的相关银行,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⒉市外银行原则上以“以票换票”方式使用该互助基金,个别银行确实无法采取“以票换票”方式操作的,必须与市政府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方可使用该互助基金。
⒊以“原票入帐”方式使用该互助基金的,相关银行必须与市总商会签订转贷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文书,并落实专人会同市总商会共同实施转贷相关工作,保证转贷资金及时归还至市总商会指定帐户。
三、其它事项
⒈为便于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互助资金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7天前向市总商会提出申请。
⒉对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借用互助基金平台实施转贷的,在企业出具相关书面协议和提供相关保证的情况下,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允许其借用该平台转贷。
⒊为确保该互助基金转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给总商会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涉及相关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同时,为减轻相关操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心理负担,对该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等实际困难、问题将给予必要的理解和支持。
⒋本补充意见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5日,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2〕273号)相关条款内容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其他政策继续实施,由市总商会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