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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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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更好应对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更加有效的解决企业“转贷难”问题,经研究,在《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2273号)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市企业互助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资金认缴和使用额度

⒈放大会员企业认缴资金使用倍率,“原票入账”的每笔不超过认缴额的100倍,“以票换票”的每笔不超过认缴额的500倍。

⒉对个别资金困难企业,可以突破原定个体会员企业最低50万元的资金认缴额度,并在上述确定的比例范围之内,按照单笔转贷额度逐笔认缴资金。

⒊对个别特殊困难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允许其在认缴资金的额度之内,向市总商会借用部分资金。

二、关于适用银行的范围

⒈部分市内银行确实不能采取“以票换票”方式进行转贷的,经与市政府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或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原票入帐”的方式使用该互助基金。对积极落实和执行市政府政策的相关银行,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奖励。

⒉市外银行原则上以“以票换票”方式使用该互助基金,个别银行确实无法采取“以票换票”方式操作的,必须与市政府以书面形式签订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责任,方可使用该互助基金。

⒊以“原票入帐”方式使用该互助基金的,相关银行必须与市总商会签订转贷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文书,并落实专人会同市总商会共同实施转贷相关工作,保证转贷资金及时归还至市总商会指定帐户。

三、其它事项

⒈为便于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互助资金的企业应在贷款到期7天前向市总商会提出申请。

⒉对个别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借用互助基金平台实施转贷的,在企业出具相关书面协议和提供相关保证的情况下,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允许其借用该平台转贷。

⒊为确保该互助基金转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给总商会适当增加工作人员,涉及相关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同时,为减轻相关操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心理负担,对该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等实际困难、问题将给予必要的理解和支持。

⒋本补充意见自201331日起施行。20121015日,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上虞市企业互助基金操作管理办法(试行)》(虞政办发〔2012273号)相关条款内容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其他政策继续实施,由市总商会负责解释。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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