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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试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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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七月五日

 

 

 

 

   上虞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公开、公正、公平征收社会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费裁量权,是指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人的违法生育事实、情节、个人实际收入水平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幅度范围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审理制度,对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征收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

第六条  当事人违法生育的,征收机关应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个人实际收入水平、社会影响等因素,参考个人表现,分别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  对现行法律法规生效前,违背当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现《试行办法》生效前违法生育已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生育行为无论是否符合现《试行办法》规定,仍要继续征收未缴清或者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

(二)对现《试行办法》施行之前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原则上适用原条例的征收标准,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体、程序、救济途径等按现《试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⒈立案报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乡镇、街道要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做好询问、调查、告知等工作,收集婴儿出生证明、当事人户籍(身份)证明、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据,按规范要求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载明违法生育调查证据、认定依据、认定意见,对重大典型案件,经党委政府班子集体讨论、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审批。

⒉分级审核。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逐级审议制度,对符合起征幅度标准的一般案卷,由政策法规科提出初审意见,由分管局长审核签发;对市级及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干部及高收入的企业负责人违法生育等较特殊的案卷由政法科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签发。

⒊征收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签发后,乡镇、街道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案卷统一由乡镇、街道保存。

⒋强制执行。征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在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3个月)内,当事人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乡镇、街道要在征收决定书规定的诉讼期满之日起180天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⒌社会抚养费管理。各乡镇、街道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上交市财政局委托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设立的帐户。社会抚养费应全部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它用。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在裁量权细化标准之外征收的,必须由各乡镇、街道行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报,经分管局长审核,报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方可决定。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该征收行为无效。

第十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严格依法行政,及时处理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分别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人大、政协等部门,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处理;对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生育的,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从严处理;对企业法人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违法生育的,其企业不得评为先进、模范企业,不得享受政府各种优惠政策;对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根据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采用隐瞒、伪造、欺骗等手段滥用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的,视情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在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并给予通报批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虞政办发156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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