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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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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工作规范、有序的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确权登记原则

(一)确权登记的房屋应具有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

(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权利主体应保持一致;房屋的用途与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应保持一致。

二、确权登记步骤和程序

(一)现状调查。

由各乡镇(街道)牵头,房产测绘部门负责逐户对房屋的坐落、结构、用途面积等现状进行摸底,并填写《集体土地房屋勘丈委托表》,对汇总的测绘成果以村组为单位进行7天公示。

(二)申请登记

村组公示无异议的房屋,按照自愿申请登记原则,由村、组或房屋权利人持乡镇(街道)确认的房屋相关材料到国土、房管部门申请登记。

(三)受理

房管部门对村(社区)组公示无异议,经乡镇(街道)确认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产权登记应予以受理。

(四)审核发证

房管部门对乡镇(街道)或上报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确权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登记的内容在房屋权利申请人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7天法定公告,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载入登记簿并向房屋权利申请人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三、登记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登记机关须在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登记面积的认定

120036月前建造的房屋根据当年的航拍图,无建房审批手续的应出具由乡镇(街道)、村组证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对其真实性和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的无权源证明书后,其登记面积按房屋实际面积进行登记。

220036月以后在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登记面积应符合有关部门批准的建房面积,超过批准建房面积或因历史原因无批建手续的,应当补办相关建房手续后,按补办审批结果进行登记。

五、登记审查要件

1、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

2、《集体土地房屋勘丈委托表》、房屋平面图;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4、房屋无权源证明或村镇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

6、权利人身份证;

7、登记机关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六、不予登记的情形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七、其他

本指导意见若与浙江省或绍兴市今后出台的农房发证的相关文件相冲突,本指导意见相应废止。

00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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