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崧厦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绍诸高速上虞互通至九六丘连接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定的《绍诸高速上虞互通至九六丘连接线工程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绍诸高速上虞互通至九六丘连接线工程房屋征迁补偿
安置办法
为顺利实施绍诸高速上虞互通至九六丘连接线工程(原长海线,以下简称连接线工程)建设,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拆迁范围
连接线工程涉及的西华、三华、共何、章黎、雀嘴等5个村,拆迁主线宽度为
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
二、拆迁主体和实施单位
连接线工程的拆迁人为上虞市交通局,上虞市交通局委托崧厦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次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市建设局对连接线工程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国土局对连接线工程涉及宅基地安置工作实施管理,市有关部门和沿线相关村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做好拆迁安置工作。
三、拆迁时间
拆迁时间为2010年5月至8月。
四、对原长海线协议和评估报告作如下明确
1、对原长海线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法律关系,认定有效;
2、对原长海线协议中安置地基间数,按照现行农村私人建房政策作相应调整;
3、对原长海线协议和评估报告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附属物数量、装饰装潢数量和成新系数,为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认定有效;被拆迁人提出异议的,可以重新进行丈量、评估。
五、拆迁安置政策
(一)住宅用房拆迁安置实行宅基地安置、货币安置两种方式,被拆迁人可依法自行选择。分村、分小组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充协议),办理好公证手续。
1、宅基地安置
(1)对选择宅基地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根据政策规定安排新宅基地,补偿总额=被拆迁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总额+装饰装潢。
(2)被拆迁人在安置地建房的户用地标准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06]58号)文件要求执行。凡农业户口的被拆迁人确实他处无住房或未超过用地标准的,按以下用地控制标准提供宅基地:大户(6人及以上)占(耕)地不得超过
(3)被拆迁人家庭人口确定和建房分户界定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06]242号)文件要求执行。
2、货币安置
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被拆迁人,不再安排新宅基地。补偿总额=被拆迁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2+附属物补偿总额+装饰装潢。被拆迁人必须书面承诺放弃今后申请农村私人建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3、补偿内容和标准
被拆迁房屋补偿标准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关于适当调整上虞市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虞发改价[2010]23号)文件结合房屋成新、附属物、装饰装潢评估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5元/㎡·月标准支付,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达不到200元/月的,按200元/月支付,补助时间按24月计算;过渡房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搬家补助费每次按6元/㎡标准支付,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低于600元的,按600元支付,搬家补助费按两次计发。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市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崧厦镇人民政府共同推荐3家供被拆迁人选择,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最终确定1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
(1)户籍为世居非农的被拆迁人和全家户籍已转为非农的被拆迁人,一般实行货币安置方式;确属无其他住房,可以参照农村私人建房政策,安排新宅基地,实行宅基地安置方式补偿安置。
(2) 祖传老房或以前审批建房时同意保留的合法房屋或虽没有过审批建房但不能再单独审批建房的被拆迁人,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不再安排新宅基地。居住问题,可由新建的集体公寓予以解决。
(3)被拆迁人以前审批建房时应当拆除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拆除的房屋,补偿总额=被拆迁房屋按房屋重置价×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附属物补偿总额+装饰装潢,一律不安排新宅基地。个别居住确有困难的,可由新建的集体公寓予以解决。
(二)拆迁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指企业单位生产用房、办公用房等)的拆迁补偿、安置,参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08]177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拆迁范围内未经审批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也可以由拆迁人按150元/㎡—250元/㎡残值标准回收。
六、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由确权领导小组依法认定并进行公示。被拆迁人有异议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确权领导小组复核答疑后,依法认定。
确权领导小组由崧厦镇、市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房管中心)、国土、监察、检察院等部门派员组成。
房屋建筑面积认定依据:
1、原长海线协议确定的面积或评估报告中确定的面积;
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
3、经原国土部门行政处罚并补办相关手续的房屋建筑面积;
4、按建房批准文件中登记的占地面积及楼层所认定的建筑面积;
5、其他依法可以认定的建筑面积。
七、安置地建设及宅基地选择
1、拆迁安置点根据就近就便、集中安置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安排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的规划安置区块,由市工程建设指挥部委托崧厦镇人民政府实施安置地块的通水、通电、通路、通广电、通电讯和环卫等基础配套工作,分两期建设规划道路,先建毛路。
2、被拆迁人新宅基地选址由市公证处摇号或抽签确定。
3、被拆迁人不得擅自转让新宅基地。
4、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及时建造安置房,按规定办理建房审批手续,相关规费予以减免。
八、 奖励措施
1、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且腾空交房的,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按房屋确权建筑面积给予250元/㎡的签约腾空奖。超过规定期限的,签约腾空奖按每日递减10%计算,直至归零。
2、 对2004年完成拆迁安置的原友爱村19户,待全线拆迁任务基本完成时给予适当奖励。
九、资金结算
1、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在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支付50%各类补偿款。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旧房的,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再向被拆迁人支付其余50%各类补偿款和签约腾空奖。
2、对2004年原已支付的500元/户签约奖和应支付的30元/㎡的腾空奖,此次拆迁时不作扣除,原已支付的其他各类补偿补助款在最终结算时要予以扣除。
3、对主线
4、按现行政策(包括因家庭人口减少)安置的新宅基地地基间数少于原长海线协议地基间数,对减少的地基间数,按1500元/间给予补偿。但对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不予补贴。
5、新安置地占有的土地面积与拆迁地所占土地面积存在差额的,按40元/㎡结算后找补。
十、其他
1、 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旧房,完成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2、对因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由崧厦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委托市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除。
3、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碍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仅适用于连接线工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