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上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
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0]36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政发[2011]2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是指退役士兵自愿报名、自主选择专业(工种)、免费参加一次由政府组织提供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第二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三条 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对象为2010年及以后年度我市按政策规定接收安置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选择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再享受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待遇:
(一)已获得大专(含)以上学历的,不再提供免费学历教育;
(二)已经过成人双证制教育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三)从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的,不再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列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象: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不按规定到市安置办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残疾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第三章 教育培训形式
第六条 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形式分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教育)和学历教育,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
第七条 退役士兵可在我市认定的承训学校和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也可免试就读我市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为两年。
第八条 退役士兵要求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按普通高校教育教学相关管理规定执行;退役士兵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入伍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享受原相应待遇。
第四章 教育培训实施机构
第九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承训学校和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退役士兵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在上虞市职教中心跟班就读。
第十条 本市现有教育培训学校和机构满足不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要求的,可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承训学校和机构要着眼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文化水平、自身特点和就业意向等实际情况,设置教育培训专业和课程,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和招生简章。
第五章 教育培训招生办法
第十二条 承训学校和机构应于招生的上一年11月底前,将培训计划和招生简章(学校简介、专业设置、学制、收费标准、报名要求等)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应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和市人武部等部门,做好宣传和咨询工作,在办公场所、政务网站、新闻媒体等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力争达到当年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政策知晓率100%。
第十三条 退役士兵应于退役次年2月15日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申请报名参加教育培训、填报志愿,填写《浙江省上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同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各乡镇(街道)负责将各类资料汇总并于2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
第十四条 市民政局应会同市人武部在2月底前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浙江省上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退役士兵凭《浙江省上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浙江省上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到指定承训学校和机构报名。
承训学校和机构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入学情况,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经有关部门确认)于3月20日和9月20日前报送市民政局。
退役士兵确有特殊原因,当年不能报名参加教育培训的,可自退役之日起两年内报名参加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填写《浙江省上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名册》、《浙江省上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入学情况汇总表》,于当年3月底、9月底前报绍兴市民政局进行复核汇总。
第十六条 承训学校和机构应指派专人定期到市民政局联系工作,做好招生报名、入学登记和统计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学员档案按现行渠道管理。
第六章 教育培训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承训学校和机构要严格教学规程,确保落实教学时间、教学内容;强化实践环节,退役士兵培训期间的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培训时间的一半;不断创新教育模式和教育方法。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学员完成教育培训任务并经考试、考核、鉴定合格后,承训学校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放毕业(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承训学校和机构在每期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结束后,及时将教育培训名单报送市民政局。
第二十条 承训学校和机构要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要自觉遵守承训学校和机构的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按在校生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教育培训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机构)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就业服务工作。各承训学校和机构要按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和推荐就业相结合”的要求,积极指导帮助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就业。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要依托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多种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学员和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国家鼓励就业创业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八章 教育培训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退役士兵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的,其培训费、技能鉴定费、在校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
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高等学历教育的,其学杂费、在校住宿费由政府全额负担,并按实际在校学习时间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应用于在校学习生活支出,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参加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凭入学通知书、毕业证书、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和缴费发票给予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一次性补贴。
实际费用低于以上标准的按缴费发票金额补助。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名单和补贴费用由市民政局汇总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发放。
第二十六条 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所需经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结算支付时,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核实实际教育培训人数,按物价部门核定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收费、鉴定收费、住宿收费标准和教育培训成效核定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承训学校和机构;退役士兵单独参加规定范围教育培训的,由市民政局与本人进行结算。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
第九章 工作职责与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和市人武部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每年退役士兵参训人数预测,动员和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报名工作,进行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资格审查,统计上报退役士兵报名、入学等情况,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对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和对承训学校和机构的考评。
第二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并指导承训学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证书发放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做好就业服务和指导,协同做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考评工作。
第三十条 市教育体育局负责推荐并指导学历教育承训学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录取、计划制订、教学管理、考试考核、证书发放及就业推介等组织实施工作,协同做好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考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和拨付,确保所需资金落实到位,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人武部负责利用新兵征集和预备役登记等时机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协助承训学校和机构做好退役士兵学员在学习培训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要与部门(单位)、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紧密结合起来,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双拥工作年度先进评比的重要内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之不符的,按此办法执行。
附件:⒈浙江省上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申请表
⒉浙江省上虞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