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增强经营活力和实力,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48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1〕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要求,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规范内部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完善管理经营制度,提升合作社的运行质量;积极引导同类合作社的联合和重组,创新经营机制,提升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和带动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改善发展环境,提升合作社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到2015年,力争全市入社农户占总农户数的60%以上,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占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土地或资本入社农户数占总农户数的比重达45%,合作社经营、服务面积占总面积的60%,辐射带动农户达70%以上。合作社销售农产品数量不断增加,达到成员生产总量的80%以上。培育上虞市级十强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年销售收入超10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
二、着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
以“三有五化”即“有合法的经营主体、有必要的基本设施、有公开的操作规范”和“产权明晰化、管理民主化、财务规范化、服务优质化、经营效益化”为要求,继续开展对合作社星级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着力把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明晰、运行规范、管理民主、服务全面的市场主体。力争到2015年有4/5以上的合作社通过上虞市级规范化认定。
开展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十强社评选活动,不断增强示范效应和带动能力。从2011年起,市本级从规范化认定的星级合作社中每年培育10家左右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以此为基础择优推荐上虞市级十强社、绍兴市级和省级示范社;对评选出的示范社和十强社给予表彰,并给予适当奖励,以推动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
三、积极引导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和联合重组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创新经营机制,鼓励引进专业人才、职业经理人,落实经济责任制,优化生产经营机制;开展产地认定产品认证、注册农产品证明商标、名优农产品商标等,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并引导品牌资源整合;实施 “走出去”战略,跨区域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业态,促进农产品销售;兴办或参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产品营销组织,开展农产品销售和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在合作社内部建立风险基金,开展风险互助,或建立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展内部融资服务。
积极引导同类合作社之间的联合重组,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联合合作,区域性合作社建立联合社(会),实现资源和优势的合理配置和整合。充分发挥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及农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对会员合作社的服务作用。
四、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对合作社领头人和骨干成员的培训,造就一批懂合作、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带头人”。对合作社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市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动员和吸引农业企业家、农产品经纪人、科技带头人等有文化、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人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聘用期满后的大学生村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或牵头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省、绍兴市级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服务中心要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就业的大学生免费提供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挂靠党团组织关系等服务。
五、加大财政及项目支持力度
在市现代农业扶持资金中继续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项目,加大对合作社发展的扶持和资金投入。重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生产服务建设和经营机制创新,包括规范化建设星级认定、示范创建活动、开展农业服务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认证、市场营销网络、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品牌建设、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以及开展资金互助、风险救助、信用贷款担保试点、贷款贴息等方面扶持奖励。市级各类支农项目在对合作社立项时,应以规范化建设为基本条件;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在申报市级以上各类支农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支农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之一,发挥合作社在实施我市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中的积极作用,优先将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粮食功能区建设、农业标准化、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各类强农惠农项目,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
六、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政策环境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领浙江省农业产品收购专用发票和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分别用于合作社向成员或非成员收购自产农产品及销售自产农产品。对各级扶持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2、优化金融信贷等服务。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扶持政策,加大对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一定实力、信用等级的规范化合作社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对于市级以上示范性合作社应给予利率优惠。支持合作社利用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以及大型农用生产设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依法抵(质)押贷款。
3、落实用地、用电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临时性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按合作社生产使用农地面积千分之五规模控制,视作设施农用地,按规定程序报批备案。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供电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业务办理绿色通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用电以及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水产养殖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绿色通道政策。
4、减免有关规费。严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对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大学毕业生牵头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各乡镇街道、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来抓,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林渔牧局要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制订建设发展规划,抓好规范化建设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市人力社保等相关部门制订落实有关扶持细则。市供销总社要积极领办或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农办、财政、人力社保、国土、工商、质监、商务、科技、环保、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金融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政策,加强协作,优化服务,着力解决当前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突出问题,共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发展。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