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控制办法》、《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制度》、《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控制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设计概算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根据《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计概算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概算定额、费用定额以及有关的依据性资料进行编制,并合理地考虑建设期内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变化因素。
第三条 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基本预备费等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中的各项费用应按规定计取,不得缺项、漏项或故意压低投资额和不合理套用定额。对概算编制内容不完善或达不到规定深度的,一律退回设计单位重新编制。
第四条 市重点办负责委托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设计概算进行评审,评审报告作为项目概算投资的批复依据。
第五条 设计概算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概算编制依据是否具有合法性、时效性,适用范围的正确性和合理性,采用的各种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国家和授权机关批准的现行政策规定,未经批准的不能采用;
(二)概算的编制深度;
(三)概算编制范围及具体内容是否与批准的项目建设范围及具体工程内容相一致;
(四)概算投资规模是否符合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立项批文的标准;
(五)概算建设费用项目是否按国家统一规定计列,具体费率或计取标准是否按国家、行业或有关部门规定计算,有无随意列项、多列、交叉列项或漏列等。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设计概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突破。对小额突破的,按不同情况进行审定是否予以调整。
(一)对突破审核概算5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改局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
(二)对突破审核概算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市发改局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三)对突破审核概算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但不超过10%(不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改局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当报市发改局重新审批:
(一)突破项目概算10%(含)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过5%(含)以上的;
(二)突破总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三)其他突破投资概算应当予以重新审批的。
第八条 可进行概算调整的范围:
(一)资源、水文和工程地质情况有很大变化,引起建设方案变动的;
(二)人力不可抗拒的各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引起概算有重大变化的;
(四)国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五)国家或省、绍兴市政策变化,设计需作重新修改的;
(六)市域总体规划调整引起项目设计变更的。
第九条 部门职责:
(一)市发改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的审核把关,并牵头抓好相关的督促检查指导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掌握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到位情况。按照市发改局审定的工程概算,对超概算的项目在概算未调整前,停止拨付财政性资金。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价款和财务结算行为,对未经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不作为计价依据,对概算外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均不得列入竣工决算。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要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制度
第一条 为合力构建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推进机制,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确保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由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从项目层面建立协调推进机制,及时、高效地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和实施过程中涉及规划、土地、环保、资金、征迁等方面的问题,制定落实相应的工作推进措施。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由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建设局、建管局及相关项目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参加,并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由市发改局牵头,市重点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例会由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参加。
第五条 根据各部门的要求和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市重点办负责汇总提出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需要研究解决的议题。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对有关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形成会议纪要,各相关部门应在承诺时间内及时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加以落实。
第七条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上暂不能议决的议题,相关部门应在会后进行专门研究,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对列入政府性投资项目例会的议题和会上议决的意见,由市重点办负责做好跟踪、督促、反馈工作,并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定期予以通报。
上虞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建立完善政府性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列入市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
考核采取延伸考核的方法,即通过对项目实施考核延伸考核各建设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以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为主,即以考核项目实施进度为主,并充分结合建设质量、项目管理、概算控制、安全和廉政建设等情况的考核。
1、总体要求。续建项目要求加快建设进度,及早竣工投用;新建项目要求加快前期工作,及早开工并完成计划进度。
2、具体内容。主要考核项目年度计划执行率、开工率和竣工率及项目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主要为:项目建设进度是否完成计划进度,建设质量是否达到目标要求,投资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内,项目管理是否规范,内部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等。
三、考核标准
以定量考核为主,辅以定性考核内容。每个项目考核的基本分设置为100分,并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适当予以附加分。其中,当年完成投资额2000—5000(含)万元的项目加10分,5000—10000(含)万元的加20分,10000万元以上的加30分。
1、项目进度(70分)。续建项目和新建项目完成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以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和年度形象进度目标得基本分,没有完成的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的,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为10分。计划当年完工项目提前竣工的,每提前1个月加2分;延期竣工的,每延期1个月扣2分。新建项目当年完成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并开工的,得10分。
2、质量安全(10分)。严格按照全面质量管理规定,做到质量、安全制度健全,责任落实,达到工程合同规定要求且验收合格的,得基本分。创“兰花杯”的加1分,创“钱江杯”的加2分,创“鲁班奖”的加3分。工程质量有缺陷的,酌情扣分。工程质量经检验不合格的,出现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取消此项基本分。
3、投资控制(10分)。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得基本分。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对节约投资的予以加分,每节约项目投资总概算1个百分点,加0.5分,最高加分为5分。每超项目投资总概算1个百分点,扣1分,最高扣分为10分。积极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和融资,建设资金筹集到位及时,适当予以加分。列入国家、省、绍兴市重点项目的,分别加5分、2分、1分。
4、项目管理(10分)。严格执行政府投资管理制度和建设程序,有科学、完整、扎实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组织严密、管理制度健全、建设档案完整的得基本分。未及时向市重点办报送项目进度及有关报表的,适当予以扣分。
实行廉政建设和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建设主管部门及管理人员在项目建设监管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处的,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均取消该项目的全部基本分。
两个及以上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每个项目的考核得分相加平均后,为该建设主管部门最后得分。
四、考核等级
考核等级根据各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得分值,分为优胜、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优胜单位;70(含)—90分的,为良好单位;60(含)—70分的,为合格单位;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五、考核方法
考核采取自查、重点抽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以年终考核为主。年终考核时,先由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自查,自查后由市发改局牵头会同监察局、政研室、财政局、招投标监督办、审计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评审,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六、奖励设置
考核结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对获得优胜、良好、合格的单位,分别由市政府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考核结果与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在市委、市政府年终考核中予以适当加(减)分。
七、本办法自2008年起施行。原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政府投资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07〕228号)停止执行。
八、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