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山塘水库除险及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九日
上虞市山塘水库除险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山塘水库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山塘水库管理与安全运行工作,积极推进水库除险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山塘、水库安全程度,充分发挥山塘、水库的综合功能,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塘是指库容在10万方以下的;水库是指库容在10万方以上的,10-100万方为小(二)型水库,100万方以上的为小(一)型水库。
第三条 山塘、水库建设与管理,应通过努力,基本消除已发现的病险水库,将水库年病害发生率降到较低的水平,大幅度提高我市水库的安全度。在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结合标准水库建设和水库防汛信息化建设,配套完善监测与管理设施,强化水库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健全水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水库安全管理职责,落实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初步建立起“工程安全、设施齐全、功能完备、管理高效、环境美丽”的高标准水库安全管理体系,努力实现水库工程“安全、高效、美丽”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 山塘、水库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对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负总责。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山塘、水库除险加固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服务和监督工作,负责重点水库的安全技术认定,水库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所涉职责,做好山塘、水库除险加固与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每年列出专项资金用于山塘、水库除险加固与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乡镇按照轻重缓急,是否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原则申报建设项目,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平衡全市情况后安排确定每年建设计划,申报程序如下(属省级千库保安工程项目的,根据《浙江省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1、由乡镇(街道)书面将需要除险加固项目进行情况说明并报告市水利局;
2、市水利局进行现场踏看并初定除险加固方案;
3、乡镇(街道)书面将除险加固方案上报市水利局;
4、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综合平衡后确定市年度水库山塘除险加固实施计划。
第六条 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建设资金,根据水库等级及建设计划,原则上以向上争取、市财政补助、乡镇(街道)财政配套、村级自筹方式进行筹措。
列入省级计划的,市财政按实际工程投资减省补助额后的50%进行补助。
列入市级年度计划的1万方以上病险水库山塘,属乡镇(街道)、村所有的山塘水库原则上以市财政补助、乡镇(街道)财政配套,村自筹等方式筹措,市财政按50%给予补助,乡镇(街道)按不少于市补助额的50%进行配套。有关部门、个人所有的山塘水库,原则不列入补助计划。
万方以下病险水库山塘除险加固资金,原则上以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村自筹解决。
第七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上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上虞市乡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招投标,实行监理与质监,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审计。
列入年度除险加固计划的项目投资估算投资50万元以上应有水利勘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经审查后报市发改局审批,市水利局备案。
估算50万元至10万元的改造项目应具有水利勘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实施方案编制与施工图设计,报市水利局审核。
估算10万元以下项目方案,由乡镇编制实施方案,报市水利局审核。
加强验收管理,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要按批准规定的内容完建,质量符合要求,完工后由乡镇(街道)上报市水利局后,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
各类除险加固项目要实行限期除险制度。列入年度计划的工程,次年汛前必须完工。
第八条 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安全责任。山塘水库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承担各自的职责,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水库安全第一责任人。
小(一)型水库的安全管理由乡镇(街道)政府和市水利局共同负责,以乡镇(街道)政府为主;
小(二)型水库和总库容在1万方以上的山塘及其他重要山塘(屋顶水库)的安全管理以乡镇(街道)政府、村共同负责,以乡镇(街道)政府为主;
总库容在1万方以下的山塘安全管理由乡镇(街道)、村共同负责,以村为主。
以私人投资、股份制等不同形式兴建的山塘水库,安全管理由所有者负责。
第九条 山塘水库防洪抢险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山塘水库出现险情时,乡镇(街道)和有关山塘水库所有者及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抢险,并向市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
第十条 健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要根据山塘水库规模设立相应的专管单位和专管人员。
小(一)型水库(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和受益范围涉及两个以上村的小(二)型水库,必须建立水库管理委员会,由乡镇(街道)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小(二)型水库和受益范围涉及两个村以上的1-10万方山塘必须落实专职管理人员;
1-10万方山塘及其他重点山塘必须明确兼管人员。
对小(二)型以上水库及存在隐患的1-10万方山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指定一名乡镇(街道)干部为水库联系人,要求每年4月15日前把水库管理员和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单上报市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市财政按小(一)型水库每座1000元,小(二)型水库每座800元,重点的山塘每座500元的标准,对管理人员按实绩考核后进行补助。各乡镇(街道)必须按管理任务和责任轻重以1:1以上的比例配套落实管理经费。其余山塘水库由各乡镇(街道)、村参照以上标准自筹解决。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对山塘水库的管理,提高山塘水库运行效益,各地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和股份制合作等多种形式,拓宽管理经费筹措渠道。
第十二条 加强安全检查,推进规范管理。全面落实山塘水库安全检查制度。山塘水库管理人员要按照《上虞市水库大坝巡视检查办法》《上虞市水库大坝维修养护办法》的要求,对水库山塘进行观测、巡查和检查。
经常检查:水库巡查员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岸坡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观测,非汛期每周检查1次,汛期每天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水库巡查记录薄》上。
定期检查:每年汛前(4月15日前)、汛后(10月15日后),应对水库山塘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大坝、溢洪道等实行表面清理。定期检查由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并有书面报告。
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水库山塘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巡查员汛期每天巡查一次,大雨天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山塘水库主管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库及重点山塘逐个进行年度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山塘水库要提出专项报告,限期处理,并将处理方案和结果报送水利局和乡镇(街道),市水利局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严格运行管理制度。小(二)型以上水库必须编制《水库防洪应急预案》,并严格按管理权限报批和监督实施。存在隐患的病险山塘和屋顶水库还应当制定《紧急情况下下游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在除险加固之前,所有者应根据水库病险情况,降低水位或空库运行,严禁带病、带险按原标准运行。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注册和注册登记制度。市水利局与水库所属乡镇(街道)要按照《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与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对在技术上、经济上不值得进行除险加固的病险山塘水库及灌溉等用水量已减少或被替代的山塘水库,经论证后应予以降级使用或报废,具体报废程序按《上虞市水库大坝报废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六条 加大培训考核力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山塘水库管理人员和巡查员应参加水库管理各项业务培训工作,市水利局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