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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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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上虞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虞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保障机制,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虞政发20093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上虞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市发改局、教体局、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建设局、建管局、城市改造办公室等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三、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成片改造或城市零星开发,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幼儿园的义务。

四、设置原则

(一)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设置规模。根据城市化人口集聚、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等实际情况,以及逐步推进小班化教育和幼儿园适当规模办学的需要,住宅区每百户产生的生源数(即“百户指标”)为9.3生(城市居民按每户3人口径统计)。

(二)市教体局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市区学前教育专项规划,明确市区幼儿园的布点位置和规模要求。市规划局在编制(修编)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将市区学前教育专项规划相关内容落实至具体地块。

(三)市规划局和国土局在制订市区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和本办法确定的“百户指标”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落实工作,并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一般市中心区以每1000户住户区域内预留,新区以每2000户住户区域内预留),并将配套建设要求明确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

(四)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包括小规模的旧城改造),规划部门根据“百户指标”和学前教育专项规划要求,结合实际,优先安排幼教用地,专门用于幼儿园的建设。

五、建设管理

(一)规划已明确的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已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地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二)非成片开发地块零星住宅(含翻扩建住宅)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在该地区规划时统筹安排予以解决。未规划有配套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相关规划确定的邻近原有公办幼儿园扩建或幼儿园新建。受现状条件限制,无法增加邻近原有公办幼儿园扩建或幼儿园新建用地的,扩建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该零星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的标准交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用于邻近其他附近幼儿园的扩建,新增生源的入学问题由教体局负责解决。

(三)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见附件1

(四)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优先交付使用。幼儿园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五)市发改局、建设局、建管局、规划局、国土局、教体局等有关部门共同监督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落实配套幼儿园建设与住宅区同步实施。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的产权属国有,由教体局负责及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幼儿园的土地、园舍必须用于本园的教学工作,用途为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

(六)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不能同步建设和移交的房地产项目,市发改局、建设局、建管局、规划局、国土局等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予以处理。

本暂行办法由市教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虞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2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附件1

 

上虞市市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定额指标

 

学校

类别

百户指标()

建筑面积(平方米)

用地面积(平方米)

备注

市中心区

 

市中心区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合计

生均

幼儿园

9.3

3

963

107

/

/

1260

14.0

/

/

30/

6

1773

9.9

1773

9.9

2160

12.0

2700

15.0

9

2481

9.2

2481

9.2

3024

11.2

3780

14.0

   说明:上表的市中心区指市区三环线地段以内的地区,新区指市区三环线地段以外的地区(市区包含百官、曹娥、东关三个街道)。

 

 

 

 

 

 

 

 

 

 

 

 

附件2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市发改局:负责审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方案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及批复;负责主持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成验收合格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无偿移交;研究住宅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政策。

市财政局:负责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移交的公办幼儿园扩建、维修等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市教体局:牵头制订学前教育专项规划,参与市发改局、规划局、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织的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置、设计(含初步设计)方案审查;督促指导对无偿移交的幼儿园的管理和使用 

市规划局:在编制各类规划时,应充分体现《上虞市市区学前教育专项规划》中的相关内容,在制订具体地块出让方案时,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相关指标要求将幼儿园的建设单独体现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并将幼儿园的配套建设情况作为规划方案审批和规划验收的重要内容。

市建设局、建管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法规,以及经批准的规划建设指标,组织建设方案设计审查,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住宅区同步交付使用,并配合市发改局做好无偿移交工作。所属的房管所负责及时办理无偿移交的幼儿园园舍国有产权的确认手续。

市国土局:对按规划已明确是住宅区配套幼儿园且属非出让(拍卖)地块的,负责告知并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建设实施前及时将配套建设用地的净地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负责告知并督促土地前期开发单位或开发建设单位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移交原有邻近幼儿园规划扩建用地的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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