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冲击,巩固和扩大去年上虞已超额完成绍兴市下达22万人参保扩面目标任务,妥善解决用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前因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形成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保障问题,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9〕5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做好辖区和系统内企事业单位工伤保险扩面工作,有效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足额享受工伤待遇。要进一步推进尚未参保的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风险行业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面启动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各类服务业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争取在两年内基本实现有相对稳定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及时做好国家、省、市为扩大内需新建的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和各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新增的劳动用工尤其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现建设项目启动与职工工伤参保同步。同时要积极探索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力争年内将全市机关公务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人事、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
二、做好“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40号文件和《通知》精神,重视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和市财政“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用人单位出资部分,可以通过一次性缴费或适当提高费率等方法予以解决。要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制订相应政策措施,在2009年底前将我市大部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0年底前将全市所有“老工伤”人员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严格执行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通知》所调整后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即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中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新规定适用于《通知》下发之日(2009年7月31日)起发生的工伤事件。
工伤保险工作事关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我市工伤保险工作上新台阶。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