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城北新区金融机构(网点)的集聚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城北新区设立机构(网点),增强城市功能,繁荣城市经济,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北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
按照合理布局、综合平衡、加快集聚的要求,城北新区内市民大道以北、三环北路以南、迎宾大道以西、江东路以东的区域,作为最近三年(2009-2011年,下同)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集聚的重点推进区(简称“金融集聚推进区”,下同)。规划部门对迎宾大道两侧、沿三环北路北侧及市民大道以北区域实行区块或项目规划(包括实施“退二进三”项目)时,兼顾新建合建或设立金融机构(网点)的功能需求。
市内银行要把城北金融集聚推进区作为新设、迁址机构(网点)的首选区域,加大新老城区机构(网点)整合力度,作出最近三年机构(网点)布局规划的调整方案,加快实施进度,争取三年内城北新区设置的机构(网点)再增加20处以上。
鼓励市内银行总部向城北新区迁址,争取近三年内市内银行总部迁址城北新区达到7家以上;鼓励市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网点)在城北选址设立。
二、引进市外银行
近三年内,市外银行经银监部门批准在城北金融集聚推进区内设立机构,且提前一年与我市签订银政合作协议的,可在机构选址、财政存款及审批开设结算账户等方面,在约定期限内给予享受特惠条件。
市外银行来我市新设立一级支行的,除享受我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有关奖励政策外,再一次性单独奖励50万元。
对积极引进市外银行机构落户的主管部门单位分别一次性补助引荐工作经费10万元。
三、加大政策激励
1、银行在城北金融集聚推进区内购买营业房或办公楼宇作为机构(网点)入驻的办公营业场所,交易环节所产生的税收留市部分,在机构(网点)开设后一次性奖励给入驻银行。银行租赁营业房或办公楼宇作为办公营业场所租赁环节所产生的税收留市部分,按年奖励给入驻银行,奖励期限为银行投用之日起执行两年。
2、银行在城北新区选址新建或合建办公大楼,且银行占有建筑面积达到3000㎡(含)以上,参照城北企业总部楼宇开发建设及招商入驻的有关政策,以银行实际占有建筑面积的比例为限设立建设进度奖,在办公大楼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式投用后一次性奖励入驻银行。
3、银行在本市范围内通过置换等方式向城北金融集聚推进区迁址总部的,原办公楼置换过程中的有关政策处理可以实行“一行一策”。
4、银行总部迁址城北金融集聚推进区,且建筑面积在3000㎡(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内银行在城北金融集聚推进区迁址或新设网点的:二级支行且建筑面积在400㎡(含)以上的每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分理处且建筑面积在200㎡(含)以上的每处一次性奖励5万元,自助银行(不含单设ATM机)且建筑面积在50㎡以上每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实行联审联批
银行向城北新区新设、迁址机构(网点)涉及政府协调、审批等事项,由分管服务业发展工作的副市长牵头实行联审联批。
1、市内银行向城北金融集聚推进区新设、迁址或调整机构(网点),由银监上虞办等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银行积极向上争取,并在选址、审批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2、城北新区设立或建设银行机构(网点)因运行安全、方便客户等需改造的道路(人行道)、绿化、隔离带、道路标志标线及设定临时停车位、消防系统验收等,有关项目收费参照政府投资项目规费减免政策执行。
3、银行新设机构(网点)的立面装潢,允许按行业内部统一标准设置,立面户外广告免收有偿使用费。
五、加大保障力度
为进一步推动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网点)向城北集聚,大力引进市外银行,市政府成立加快金融机构(网点)建设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联系金融工作和分管商贸服务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府办、市上市金融办、银监上虞办、人民银行上虞市支行、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公安局、服务业发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筑业管理局、国土局、消防大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城北新区在推进金融机构(网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上市金融办。各相关部门要对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城北新区金融机构(网点)集聚工作。
六、其他
建行上虞支行、绍兴商业银行上虞支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办公楼在本意见实施前已开工在建,为促使其加快建设进度,尽早投用,对凡能按土地出让时约定的建设期限及银监部门批准的投用时限按时建成投用的,参照本意见作适当奖励。保险、证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向城北新设机构(网点)参照执行。
上述政策兑现,由金融机构向市上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市上市金融办会同银监上虞办、市财政局对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报市加快金融机构(网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金融机构(网点)奖励资金由财政安排。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期限三年,凡与本市已出台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意见由市上市金融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