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有效防范我市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中的信贷风险隐患,经研究,现将涉及房地产抵押登记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信息查询交换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抵押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即时向产权登记机构核实,产权登记机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作为抵押登记的依据;产权登记机构在办理产权转让登记时对是否抵押有疑问需要核实抵押现状的,亦同。
二、抵押登记机构在办理抵押登记后24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应当将抵押登记信息以电子文档及书面形式与产权登记机构交换信息,电子文档应当于交换信息时即时录入产权登记机构登记电子文档系统,书面信息应当由产权登记机构责任人员签收;同时产权登记机构应将登记信息中查封、冻结等产权限制信息交由抵押登记机构签收,即时录入抵押登记机构登记电子文档系统;交换的信息各登记机构应分别作为限制产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的依据。
向产权登记机构的派出机构交换信息的,应在办理抵押登记后24小时内将书面信息以挂号信函的形式邮寄给该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应在收到后即时录入登记电子文档系统。
三、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房地产作出查封、冻结、限制产权等裁定、决定的,应于裁定、决定作出后即时送达给房地产产权登记机构;对最高额抵押房地产作出查封、冻结、限制产权的,同时应送达抵押权人。
各登记机构应当在接到裁定或决定时即时录入本部门登记电子文档系统,并同时记载于书面登记薄册。受送达机构为派出机构的,同时还应当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其上级的市级部门。
四、登记机构之间、相关部门之间因登记工作需要或相关工作需要需相互查询相关登记信息的,可由各部门的责任人员直接查询,包括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查询,被查询的责任人员应当即时答复,电话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经查询人员签名后即可作为查询机构相关工作的依据。
五、各登记机构的责任人员离职、调职、因公外出、请假休假等离开岗位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在离开前将信息交换、查询工作交其负责人,该工作科、室、窗口的负责人承担原责任人员工作责职。
六、各相关部门和登记机构应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至办事窗口和各责任人员,设置派出机构的同时应传达至派出机构。产权登记机构的派出机构应落实责任人员。派出机构应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信息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各自所属的市级部门(即市级登记机构)的责任人员处。其他登记机构可按本通知规定的方式向派出机构或市级登记机构直接查询。派出机构负责人负有与责任人员相同的工作责职。
各相关部门及登记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合作,若因推诿、疏忽、不负责任等导致工作错误或当事人投诉或造成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附:各部门责任人员名单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各部门责任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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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姓 名 |
办公电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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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处 |
章 娟 |
821290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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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 |
钟 明 |
82129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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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院 |
张培军 |
82228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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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黄小英 |
821126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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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 |
张丽珍 |
82202067 |
82986866 13754377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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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雷鑫 |
82181961 |
138575765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