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推动农民创业创新、农业转型升级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土地资源有序流转、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整合土地资源,开展集约化经营,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09〕4号)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适用范围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作为一种新的出资方式,在投资对象上,仅限于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不包括向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其他企业出资。在出资情形上既可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新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资;在承包权取得方式上,农民可以家庭承包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并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均可以依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是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承包农户依法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价出资。
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象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承包经营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人的权益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要求,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严格控制在农业领域内,不得进行扩张。
三是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性权利,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关系到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应保障农民的收益。
三、工作要求
(一)工商部门要设置登记专窗,开辟登记“绿色通道”, 积极、稳妥地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加强登记把关和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努力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农业主管部门应大力推广、指导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使农民创业创新、农业转型升级。
(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通力协作。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创新工作。工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宣传报道,真正让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在全市形成鼓励、支持土地流转的良好氛围。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提供大力支持。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民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引导,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充分发挥土地效益,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农民大幅度增收。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