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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211”企业培育工程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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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市委[2009]1号),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大企业大集团、一批在国内行业中居于领先地位的优势企业和一批技术含量高、成长速度快、发展前景好的成长型企业,积极鼓励和引导优质资源向大企业大集团、行业优势企业和成长型企业集聚,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工业转型升级,围绕现代产业培育体系框架,在机械装备、精细化工、轻工纺织、照明电器、光伏及绿色能源等产业中,确定大企业大集团20家、行业优势企业100家、成长型企业100家加以重点培育(简称“211”工程)。以市场为导向,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动力,以重大项目为载体,通过政策引导和分类指导,支持和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

1、市场运作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发展为主题,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及优胜劣汰规律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2、动态管理原则。对列入培育范围的企业每年进行考评,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对不符合培育条件的企业,取消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3、政策引导原则。通过制定政策、优化服务、改善环境等措施,将资源重点向纳入培育范围的企业倾斜,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4、统筹兼顾原则。在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优化提升传统行业企业;在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和行业优势企业的同时,注重扶持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三、培育目标

大力扶持发展一批主业优势明显、核心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资本运作水平高、品牌效应卓著的大企业大集团,一批处于行业前列、产品科技含量高、有一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良好的行业优势企业,以及一批经营机制灵活、具有高成长性和良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企业。到2012年,形成以销售收入超100亿元企业为龙头、超亿元企业为支撑的企业群体。力争超亿元的企业达到20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的工业企业2家以上,50-100亿元的工业企业3家以上,10-50亿元的工业企业20家以上。

四、入选基本条件及认定考核办法

(一)入选基本条件

在我市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主导产品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潜力;有科学、系统的发展规划,措施切实可行,可望达到“211”企业培育工程的发展目标;未来三年企业有明确的项目投入计划。除上述要求外,申请入选大企业大集团、行业优势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入选大企业大集团:企业综合竞争力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上,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

入选行业优势企业:企业综合竞争力在行业中处于前列或主导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财政贡献在200万元以上。

入选成长型企业:企业近三年销售、税收等指标年均增幅达到30%以上;企业成立时间未满3年但发展速度在50%以上的企业或项目投产后对全市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新建企业。

(二)认定办法

211”工程培育企业认定采用“设定条件、一年一评、公平入选、优胜劣汰、当年有效”的动态管理模式。凡符合入选基本条件的企业,从经济规模(销售收入)、财政贡献(入库税收)、发展后劲(技改投入)、增长速度(销售增幅)、自主创新能力及行业竞争力五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其中各项指标实绩最高的企业得标准分值,其他企业各项指标得分=(实绩/最高值)×标准分值。大企业大集团、行业优势企业及成长型企业认定标准分值如下:

认定类型

经济规模

财政贡献

发展

后劲

增长

速度

自主创新能力及行业竞争力

大企业大集团

30

30

20

10

10

行业优势企业

20

20

20

10

30

成长型企业

20

20

15

30

15

对符合入选条件且综合竞争力评定前20位的企业,确定为当年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对象;对符合入选条件且行业竞争力评定前100位的企业,确定为当年行业优势企业的培育对象;对符合入选条件且发展竞争力评定前100位的企业,确定为当年成长型企业的培育对象。

(三)认定程序

1、申请入选“211工程培育企业的,每年一季度由企业填报《上虞市“211工程培育企业申报表》附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两区”初审确认后上报市经贸局。

2、市经贸局汇总后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核实。其中,销售收入及增长速度由市财政(地税)局负责审核,当年入库税收分别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审核,技改投入完成实绩由市经贸局负责审核,创新能力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

3、各部门审核后,由市经贸局对照入选基本条件和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定。其中,符合入选条件但未通过大企业大集团认定的企业可继续参与行业优势企业认定,符合入选条件但未通过行业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可继续参与成长型企业认定。市经贸局根据申报企业的综合得分排定“211工程培育企业建议名单,报市推进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并公布培育名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考核办法

211”工程培育企业每年年终实施考核,由企业填报《上虞市“211”工程培育企业考核表》并附相关资料,经乡镇(街道)、“两区”初审确认后上报市经贸局。市经贸局汇总后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培育企业的资料进行核实,对照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考评并给予相应奖励。当年考核达不到相应条件的企业退出培育队列,按认定条件吸收新的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

五、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1、综合竞赛奖励。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增强主业发展能力,对综合考核评定的前10位企业,授予“上虞市年度最具影响力的大企业大集团”称号;鼓励行业优势企业增强实力,对综合考核评定的前20位企业,授予“上虞市年度最具竞争力的行业优势企业”称号;鼓励成长型企业提升创业水平,对综合考核评定的前20位企业,授予“上虞市年度最具发展潜力的成长型企业”称号。在“211工程培育企业经营者中开展评选活动,设立“创业功臣奖”10名、“创业贡献奖”20名、“创业新星奖”20,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

2、财政贡献奖励。对企业大集团在外设立的投资类经营公司,其投资收益并入市内关联企业的,对转入部分收益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的奖励;大企业大集团新发展控股型规范化股份制企业的,三年内按其注册资本比例与新企业由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之积给予奖励。行业优势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以上年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基数,三年内按10%环比递增,超过部分由市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3、项目投入奖励。对“211工程培育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的建设用地、生产用电等要素实行重点倾斜优先保障,建设用地原则上执行区域最低价。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211工程培育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项目审批过程中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上门服务工作,对投资项目的环评、安评、消防评价等实行预先告知、一次评价,简化审批程序,加快项目建设进程。对“211工程培育企业实施的转型升级示范项目及市级重点项目新征土地在计划建设期内竣工投产的,三年内对其新征土地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4、技术创新奖励。对企业技术创新除享受本市面上政策外,大企业大集团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行业优势企业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成长型企业按研发费用实际抵扣的所得税额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建立面向市内外企业的省级及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其对外业务量达到50%以上的,在享受本市企业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相应标准50%的奖励。

5、人才引进奖励。鼓励企业实施职业经理制度,对“211工程培育企业新引进的职业经理,其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实行全额奖励。对行业优势企业和成长型企业新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人才,其年度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50%给予奖励。鼓励行业优势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经营者积极参加工商管理硕士及以上学历培训,对获得毕业证书、结业证书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0.3万元的奖励。市教体局每年统筹安排幼儿园、义务教育、高中段优质教育资源5%的名额,用于满足经市人才办确认的“211工程培育企业外地投资商和引进的高端人才其子女的就学需求。市卫生局安排定点医疗机构开设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绿色通道,向“211工程培育企业的经营者和硕士及以上人才发放绿色就医卡,为企业经营者、高级人才及其配偶、子女提供高效、优质的医疗服务。

6、市场开拓奖励。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和开展跨国、跨地区经营,对符合条件的大企业大集团,有关单位在境外投资、授信额度、外汇管理、出口信用保险、人员出入境管理等方面要积极主动服务,重大事项可实行“一企一策”。对行业优势企业,当年广告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支出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当年新列入全国行业排名前5位的行业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当年行业排名实现晋位的企业给予一次3万元的奖励。对成长型企业,当年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出国(境)、国内展览会的摊位费补助标准各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奖励限额各提高2万元。

六、附则

1、企业合并考核仅限于市内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编报范围的工业企业。

2、单个企业当年各项奖励资金总额以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额为上限。凡企业不履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义务的,有偷逃、欠缴税收及基金(费)的,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重大环保违法事件以及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经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和市经贸局认定“一票否决”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3、本意见自200911起执行。由市经贸局、市财政(地税)局负责解释。

 

附:“211”工程培育企业名单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下载:211工程培育企业建议名单1219.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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