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构建和谐社会,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意见》(绍政发〔200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现就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和被征地农民(含专业渔村渔民,下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
(一)适当放宽参保条件
在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已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但标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不含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列入参保范围。
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本市户籍年限条件由5年调整为3年,且绍兴市各区、县(市)户籍年限可视同本市户籍年限(下同)。
(二)放宽参保人员缴费档次限制
放宽原按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选择缴费档次的限制,参保人员可在按上上年度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一档)、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平均数(二档)、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档)的8%之三个档次中任选一档缴费,参保档次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市财政按参保人员所选档次相应的缴费基数给予5%的补贴。
放宽参保人员缴费档次限制后,对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本人申请,自愿重新选择高一档缴费标准的,按2008年档次间缴费标准的差额乘以原规定应缴费年限进行一次性补缴,市财政按2008年相应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上述人员调档手续办理截止期为2009年12月20日前,逾期不再受理。调档后的养老保险待遇自办妥补缴手续后的次月起享受。
(三)延长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参保缴费限期
60周岁以上、本市户籍年限连续满3年、无社会养老保障及原农村养老保险和符合本意见放宽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
(四)适当调整参保人员补贴帐户规模及养老保险待遇
市财政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缴费基数的5%补贴全部用于建立参保人员补贴帐户(即由原4%调整为5%),以相应提高参保人员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今后视市财政状况适时提高财政补贴比例。对2009年6月30日前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自2009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养老保险待遇,按缴费档次分档增资,具体标准为:一档缴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二档增加14元、三档增加18元。增资所需资金按补贴帐户规模调整后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和补贴帐户中列支。
二、完善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办法
(一)适当放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享受条件
对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列入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范围。
对已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补助(贴)待遇(包括外地各类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标准低于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列入申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范围。
(二)改进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计发和发放方式
将原按月计算并按季发放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方式改为按季度为计算单位计发,凡到达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享受条件人员,应在到龄前一季度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于次季按一个季度标准的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凡已批准发放老年居民生活补贴人员在季内死亡的仍予发放。
(三)调整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标准
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计发方式改变后,其标准调整为: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季21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季1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季300元。今后视情适时提高计发标准。
三、建立被征地农民丧葬费补贴制度
对符合《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虞政发〔2008〕29号)等文件精神,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补贴1000元,所需资金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列支。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年龄计算,以每年的6月30日为计算日。
(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仍不符合按月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在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后,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允许本人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原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段按2008年缴费标准缴足个人帐户,并按当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未达60周岁人员分年缴纳)至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养老保险待遇从办妥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市财政按相应缴费段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补贴帐户规模调整后,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在个人帐户和补贴帐户中按8∶5比例支付。
(四)被征地农民列入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范围后,其补贴随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一并按月发放,所需资金先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中列支,市财政逐年予以弥补。
(五)本意见所涉的享受待遇人员死亡的,由其所在村、社区居委及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应当在其死亡的当月汇总报市社保中心办理注销;逾期未报导致冒领多领的待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个人隐瞒情况未及时报告并注销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各级经办机构及时追回。
五、本意见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