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24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绍政发〔2009〕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上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
(一)强化政府责任,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各级政府把扩大就业和稳定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
(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政府把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作为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每年分解下达给各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纳入综合性考核的重要内容;将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统筹城乡就业、低收入群众增收以及就业服务均等化等内容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并按照目标责任制度的要求,加强对乡镇(街道)和市级有关部门的考核、检查和监督。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鼓励自主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三)优化创业环境。完善支持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服务、创业培训“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增加创业融资渠道,放宽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创业信息服务。加强创业意识教育,转变就业观念,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氛围,使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保障、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创业者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放宽创业准入条件。在征得相关邻居同意、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住宅房作为办公或经营场所。允许创业者按行业特点降低公司注册资本限额,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注册资本3万元以上的,可按规定分期到位,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到位。实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即时办理制度,减少注册登记审查环节,放宽市场主体登记材料要求。
(五)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以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税收扶持期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文件规定:对下岗失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适当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以上两项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
(七)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伍军人、高校毕业生、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为25万元。上述对象自行落实商业贷款的,由财政提供贴息,贴息贷款的上限为5万元,期限最长为2年(高校毕业生已选聘到村和社区工作需创业援助的按市委办〔2009〕30号文件执行);其中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全额贴息,其他创业人员减半贴息。具体实施办法由人行上虞市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八)强化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支持市内各类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民办职业教育机构和用工单位开展创业培训和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拓宽培训对象,将所有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参加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一定培训补助和技能鉴定补贴。其中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低保边缘户范围内的低收入群体,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补贴;城乡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各类人员参加择业指导及适应性培训的给予每人20-50元的培训补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工参加紧缺职业(工种)提高技能层次培训的,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同时要完善农民和预备劳动力培训制度,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各类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三、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九)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政府在安排主导性投资项目时,把就业岗位的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把社会效益分析作为必设环节,突出项目投资对扩大就业的贡献率。努力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允许按项目费用一定的比例计列所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与概算中。
(十)进一步拓展实施就业援助的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界定为:①本市户籍城镇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包括已“农转非”被征地农民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②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③城镇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④农村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中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⑤复员转业军人;⑥失业6个月以上(以失业登记时间为准)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⑦其他特殊就业困难人员。
(十一)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实际缴费额给予每人每月150元、50元、20元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对当年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十二)对困难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在确保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本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的认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经贸局共同参与制订。
(十三)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与辖区内共建单位的就业促进作用,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在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给予每个公益性岗位每月300元的岗位补贴。其中,对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城镇低保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在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上稳定就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视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险种、补贴标准和期限与第十一条相同。公益性岗位认定具体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十四)进一步加强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各乡镇(街道)和社区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重要性,按照充分就业社区的基本要求和充分就业社区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工作。对在创建工作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就业服务理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对为城镇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介绍成功可给予每人20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介绍成功可给予每人15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本地农村劳动力包括户籍尚在农村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介绍成功可给予每人5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对来虞登记求职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介绍成功可给予每人30元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上述经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十六)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5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5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七)完善高校毕业生见习制度。加强见习基地建设,扩大见习基地范围,对见习基地接纳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市户籍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支付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生活费的,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标准按大中专毕业生每人每月450元,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每人每月600元计算,见习期限为6个月以内,有特殊需要的经批准可延长至12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综合性商业保险,额度为每人每月50元,费用由市财政按实核拨。
(十八)做好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衔接。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虞政发〔2006〕50号)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仍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至3年期满。
四、完善就业服务和管理,加强就业工作保障
(十九)加强就业管理,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依据《就业促进法》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建立和改造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有形市场和网上市场,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服务场所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居委会)延伸,争取3年内在全市范围内建成“城区有市场、主要乡镇有分市场、街道社区有窗口”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二十)建立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自2009年起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登记失业人员凭《就业(失业)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办理、发放证件,做好相应的登记和统计等工作,并在《就业(失业)证》上注明可享受的相应扶持政策。
(二十一)建立失业动态监测与预警制度。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变动状况实施动态监测,及时分析就业形势,制定应对规模失业的工作预案。建立健全企业空岗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失业保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救济金,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十二)加强组织保障。为加强对就业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财政(地税)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三)加强财力保障。根据我市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建立多渠道的就业资金保障机制,除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外,将土地出让金中提取的社会保障风险金的10%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确保就业工作的资金需要。本意见中涉及相关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