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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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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流转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千家万户的农业生产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市场已日趋不相适应,而规模化经营则能提高土地生产率,发挥规模效益。目前,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已具备,农民对土地流转已有迫切需求并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因此引导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对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民创业创新,推进城镇化和城乡统筹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原则。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由承包农户自主、自愿决定流转方式,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三是坚持稳粮优先、注重效益原则。优先鼓励种粮大户、粮食生产经营组织受让农户流出的土地,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发展粮食生产;同时要积极引导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四是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激励、有效服务、规范管理,培育和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引导农户流转土地和各类经营主体受让流转土地,增加土地流转双方的收益。五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调动村级组织对土地流转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村组织在流转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农民可以接受的流转形式和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流转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目标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力争到2012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达到50%以上,其中流转期限5年以上的达到25%以上。流转面积中规模经营的面积占90%以上,其中规模经营在50亩以上面积的达到75%2009年全市土地经营规模在50亩以上的大户或专业合作社增加20%以上。

二、创新土地流转方法建立长效机制

(一)引导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引导和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鼓励承包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其承包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鼓励农户在承包期内长期流转土地。大力推行土地季节性流转,鼓励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专业大户开展多形式的“代耕代种”,防止季节性抛荒。积极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保底分红和二次返利等途径获取收益。对新流转受让土地面积较大、期限较长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土地较长期限、集中连片规模化流转。

(二)促进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土地受让方要优先吸纳土地流出户的剩余劳动力继续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大力实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积极实施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加快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民自主创业,支持农民发展家庭工业和三产服务业,实现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三)积极培育农业规模经营主体。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人才和经营主体受让农户流转的土地,成为专业大户或组建家庭农场。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企业等组织参与流转土地,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现代规模农场。大力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专业化服务组织,通过统一布局、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等“几统一”服务或农机、植保等环节作业服务,促进土地规模经营。

(四)积极发展粮食规模经营。牢牢把握粮食安全重点,积极鼓励和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类专业合作社流转农民土地,发展粮食规模经营。通过引进新品种,改进农作制度,提高种粮效益。

三、加强土地流转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今年全市要完成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市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发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服务全市土地流转工作。乡镇、街道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落实专门人员,村级配备信息员,有条件的村建立服务点,通过健全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土地流转信息收集发布、对外项目推介引进、经营主体资格审查、流转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台账和档案、调解流转矛盾纠纷等服务。

(二)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流转必须平等协商、依法进行,农户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流转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土地流转委托协议书,注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以转让方式进行流转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受让方将以转包、出租方式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的,必须经原承包方同意;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对季节性流转的做好登记工作。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管理,村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簿,对开展土地流转进行详细登记;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土地流转台帐,落实专人负责流转情况登记以及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土地流转双方必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委托流转的应签订委托书面手续。要加强土地流转期限和用地性质的管理,防止流转土地转为非农用途和流转期限超过二轮承包期的剩余年限。市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要及时对流转面积50亩以上,期限在3年以上的流转合同做好签证工作。

(三)健全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调处机制。要积极发挥市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依法开展纠纷仲裁。乡镇、村要及时处理土地承包和流转中出现的信访问题。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仲裁机构开展仲裁,并受理相关的诉讼,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土地流转政策支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为加快我市土地流转,力争在2012年前完成土地流转目标任务,市财政从2009年起将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鼓励、支持各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对相对集中连片流转并面积较大且流转年限较长的受让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加强农业技术服务。各涉农部门和责任农技人员要建立与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联系制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新型农技推广体系专项资金项目要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经营项目紧密结合,发挥技术、资金的最大效益。

五、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事关农民群众和农业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市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农林渔牧局局长任副组长,农办、农林渔牧、财政、水利、粮食、国土、工商、农村合作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林渔牧局,市农林渔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组织,切实加强领导,将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制订、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推进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加大典型引导示范,提高认识,消除顾虑,形成共识和内在动力,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尊重农民的意愿,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流转、科学流转、有效流转,大胆开展土地规模经营的实践与探索,使农民在流转中最大限度地得到实惠,规模经营主体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三)加强考核指导。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考核指导力度。市政府将把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工作作为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乡镇街道也要将土地流转工作列入村级组织年度工作考核,任务分解落实到人。市和乡镇街道两级要进一步加强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土地流转中存在问题。

 

 

 

 

 

 

 

                     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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