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确保嘉绍跨江大桥、绍诸高速公路和杭甬铁路客运专线三大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上述工程上虞段征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迁原则
工程涉及的征迁工作采用属地包干原则,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管辖区域范围内的征迁工作,费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核补。
二、土地政策
1、土地征用。集体土地的征用按照《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市政府[2009]第4号令)执行。国有土地中海涂地的征地补偿政策尚在进一步调研之中,由于重点工程时间较紧,故暂先按9600元/亩的标准执行,今后待具体政策出台后予以调整;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上虞市集体土地征收办法(试行)》(市政府[2009]第4号令)执行;征地调节资金按1800元/亩执行。国有土地中曹娥江滩地的征用标准参照当地乡镇、街道最近处理过的重点项目政策标准执行。
2、土地借用。借用土地费用(含青苗补偿费、地力减退费等),耕地按每年每亩2000元,非耕地按每年每亩1000元的标准,由借用单位补偿。被借用土地的大田承包款、抢险费及其它费用,应由被借用人承担。借用土地使用完毕后,由借用单位承担其复垦费用,复耕保证金为1万元/亩。
3、“三改”用地。因工程建设涉及的改河、改路、改渠等“三改”用地,由所在行政村和乡镇、街道负责解决,沟、渠、路的配套用地纳入当地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三、拆迁政策
房屋拆迁由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房产确权由工程指挥部、规划、国土、发改、交通、建设等单位和当地乡镇、街道、行政村共同确定。
1、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具体按《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 [2008]第3号令)和《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08]177号)执行。
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原则上实行宅基地安置,特殊情况下,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按重置价(不含附属物、装潢)双倍标准补偿。住宅用房拆迁,按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结合成新、朝向及装潢程度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按《关于公布上虞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虞发改价[2008]35号)执行。安置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及村、镇规划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所在乡镇、街道和行政村负责安排落实,具体按《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06]58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补充意见》(虞政办发[2006]242号)文件执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临时建筑和非住宅用房拆迁参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08]177号)执行。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凡属于《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停止或从严控制城区内赵家村等82个行政村(居委)私人建房审批的通知》(虞政办发[2003]100号)文件中规定的A类村的,可视作城市国有土地拆迁,参照《上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虞政办发[2008]177号)执行。
3、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拆除的,经拆迁工作人员验收合格后,按被拆迁旧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计发奖金,超过规定期限的不计奖;拆迁工作经费每平方米12元,由建设单位补偿给乡镇、街道。
四、管线迁移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的管、线(包括自来水管、电力线、电信线、有线电视及广播线、地下通信光缆等)及施工单位临时设施的安装,由管、线的主管部门负责迁移或安装。低压线按1500元/档补偿,其它管线根据迁装成本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按实给予补偿。
五、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处理政策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建修复完善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如排灌渠道、田间机耕路、农电线路、机埠等,由当地村、镇(街道)提出具体方案,经工程建设单位核定后,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工程由村、镇(街道)组织实施。
三大重点工程征迁奖励办法另行制订。本意见由三大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