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财力分配关系,调动园区自我发展、自我积累、做大蛋糕的积极性,促进园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园区实行“划分收支、结算分成、封闭运作、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根据园区的事权,合理界定财权,基本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保障发展原则。根据园区发展现状,创新发展机制,发挥区位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发展合力,确保经济增长与财力增长同步,调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体制设计公开、透明,科学、简洁,便于操作,利于结算。
二、主要内容
(一)划分收入范围。收入范围是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园区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留市部分。主要指:增值税的20%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2%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80%部分。
(二)明确支出责任。支出划分按事权范围确定,指园区的机构运转、开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机构运转支出,隶属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征地拆迁安置、市政维护、支持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社会稳定等所有支出。
(三)确定结算分成方式。
1、税收收入分成方式。税收收入实行超收比例分成,即以上年度体制收入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园区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分别为:2010年50%、2011年50%、2012年40%、2013年40%、2014年40%。
2、非税收入分成。
园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除按政策规定上交或提留外〔其中:经营性用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价的1.6%提取乡镇(街道)调节基金〕,其余留市部分全额归园区。
3、其他
园区发展过程中工业用地出让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参照全市面上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其他事项
(一)2010年1月1日前,在园区范围内落户且由乡镇(街道)独享的企业,园区和乡镇(街道)实行五五共享,其他企业分享办法不变。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园区发展过程中,由乡镇(街道)招商引资进入园区的企业,园区与乡镇(街道)实行七三共享,即园区得70%、乡镇(街道)得30%。对乡镇(街道)整体搬迁进入园区的企业,实行五五共享,即园区和乡镇(街道)各得50%。
(三)园区内企业享受的财政激励政策,由园区负责兑现,资金由园区承担,承担总额不超过园区当年度税收分成额的50%,市委市政府对园区单独出台的财政激励政策不计入50%的控制范围。涉及收入共享的企业,按共享比例承担。
(四)园区争取到的上级各类专款,全额归园区所有。
(五)本体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五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变动,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
(六)本体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