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提高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6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档次和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费档次
新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标准,停止执行二档、三档,增设六档,即由原来的二档6000元、三档10000元、四档15000元、五档21000元调整为四档15000元、五档21000元、六档28000元。参加四档、五档保障的,保障费用负担和个人帐户金额仍按虞政发〔2004〕59号、〔2008〕29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六档保障的,政府补助每人10000元,其余部分由村集体和个人负担,个人帐户金额为18000元,待遇标准为400元/月。
二、鼓励调档参保
已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含已享受保障金待遇的人员),鼓励自愿向四档(含)以上调档参保,以提高保障金待遇。新老档次之间的缴费差额由申请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即四档(含)以上每调一档政府定额补助1000元,最高补助2000元,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个人缴费部分计入个账,政府部分计入统账。调档补缴手续由申请人或以所在行政村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办理。
对原已按虞政发〔2008〕29号文件选择过调档但未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的人员,再次选择四档(含)以上调档的,政府补助部分可按上述政策进行结算;不愿再向上调档的,政府补助部分不予重新结算。
已享受保障金待遇的人员重新选择调档的,其保障金待遇从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待遇计发。
三、鼓励折算转保
对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保的,继续按虞政发〔2008〕29号文件执行。新增第六档折算为六年十个月(含奖励的6个月),奖励月数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承担。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可满15年但未逐月缴费满15年或缴费年限已满15年的人员,仍按虞政发〔2004〕5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增发生活补助
从2011年1月起,对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叠加发放30元/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单独安排,从政府设立的社保风险金中列支。
五、其他
1.对2010年起新征用地但在2011年及以后参保的,原则按第六档参保缴费。
2.对于调档应由政府承担的补助资金以及转保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折算奖励月数所需资金按照“谁征地、谁承担”的原则出资,资金从市、乡镇(街道)两级筹取的社保风险金中解决,其中对乡镇、街道的应出资部分,市财政给予30%补助。
3.专业渔村渔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参照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