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明确市与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财力分配关系,进一步增强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能力,促进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又好又快发展,决定建立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财政体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根据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事权,合理界定财权,基本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独立运作原则。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实行既不同于原经济开发区又不同于乡镇(街道)的财政管理体制,原则上比照一级政府财政管理体制,兼顾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投资建设实际情况,实行与市财政 “分灶吃饭”,自求平衡。
(三)保障发展原则。根据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发展现状,创新发展机制,发挥区位优势,优化资源配置,形成发展合力,确保财力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调动增收节支的积极性。
(四)公开透明原则。体制设计公开、透明,科学、简洁,便于操作,利于结算。
二、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基本原则,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结算分成、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收入范围。收入范围的划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的留市部分,主要指:增值税的20%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2%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80%部分。
(二)明确支出责任。支出划分按事权范围确定,指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机构运转、开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机构运转支出;隶属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管理的农林水事务、村(社区)建设、城市建设、交通设施、拆迁安置、市政维护、环境整治、计生、民政、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稳定、招商引资、支持企业发展等所有支出。
(三)确定财力转移支付
对教育、卫生、农林水、文化、社保、民政、计生等社会事务支出,市财政按面上政策给予补助,由市财政局与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对政府投资项目按原筹资责任确定。
(四)结算分成方式
1、税收收入分成
税收收入实行超收比例分成,即以上年度体制收入为基数,超基数部分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分别为:2010年50%、2011年50%、2012年40%、2013年40%、2014年40%。其中:
单列城建税分成。以2009年城建税体制收入为基数,每年按10%环比递增,超过部分全额返还。
单列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成。对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内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留市部分实行总额分成。对经营地、注册地均在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留市部分,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分成比例为30%;对注册地在乡镇(街道)、经营地在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留市部分,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和乡镇(街道)分成比例分别为20%、10%;对注册地在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经营地在乡镇(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留市部分,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和乡镇(街道)分成比例分别为10%、20%;对注册地在市区、经营地在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留市部分,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分成比例为20%。
单列出租房产税收分成。对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内出租房产税收实行总额分成,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按留市部分的60%分成。
2、非税收入分成
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资收益、土地出让收入等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国资收益等非税收入除按面上政策规定上交或提留外,其余留市部分全额归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
土地出让收入除按面上政策规定上交或提留外(其中:经营性用地出让按土地出让总价的1.6%提取乡镇(街道)调节基金),其余留市部分全额归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其中:滨江新城范围内的“其余留市部分”分成办法另行确定。
3、其他
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开发过程中工业用地出让产生的耕地占用税参照全市面上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其他事项
(一)2010年1月1日前,在原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落户且由乡镇(街道)独享的企业,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与乡镇(街道)实行五五共享。三七共享或七三共享的企业实行原分享办法不变,待经济开发区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再作考虑。
(二)从2010年1月1日起,在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发展过程中,对乡镇(街道)招商引资进入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企业,实行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与乡镇(街道)七三共享,即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得70%、乡镇(街道)得30%。对乡镇(街道)整体搬迁进入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企业,实行五五共享,即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和乡镇(街道)各得50%。
(三)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内企业享受的财政激励政策,由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负责兑现,资金由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承担,承担总额不超过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当年度税收分成额的50%,市委市政府对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单独出台的财政激励政策不计入50%的控制范围。涉及收入共享的企业,按共享比例承担。
(四)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争取到的上级各类专款,全额归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所有。
(五)本体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五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变动,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
(六)本体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下达。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