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街道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发挥财政体制的导向作用,促进街道各项经济社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调整街道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根据街道事权范围,确定街道财权,区别于乡镇财政,基本实现过渡时期的权、责、利相统一。
(二)区别对待原则。对百官街道,加大公共支出的保障力度,主要体现其服务城市职能;对东关街道,继续参照乡镇财政管理体系,执行乡镇财政体制。
(三)公开简便原则。财政体制设计既要科学、实用,体现政策导向;又要公开、简洁,便于操作,利于结算。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支出责任
根据街道事权,街道财政承担本级机关运转以及区域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主要包括:街道机关运转支出;隶属街道管理的农林水事务、村(社区)建设、环境整治、计划生育、民政、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支出,以及在街道范围内,尚未列入市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规范财力分配
1、百官街道
(1)转移支付。按照街道2009年12月份的人员和经费标准确定行政和事业人员经费、公务费、年终考核奖、十三个月工资,社区人员经费、社区活动经费等一般转移支付。安排街道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专项用于街道财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办公设备购置等。
(2)税收分成。实行不同于乡镇的综合分成办法,包括总量分成和超收分成。总量分成,按当年度街道所有税收的体制收入的2%分成;超收分成,为鼓励百官街道发展商贸服务业,仅将街道范围内商贸服务业(财政分片在百官街道的商贸服务业企业)税收列入超收分成范围,分成比例为:每年以上一年度商贸服务业税收的体制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在全市税收增长比例以下(含)的,街道按40%分成;以上的,街道按80%分成。
(3)出租房产税收。对百官街道范围内的出租房产税收实行总额分成,街道按留市部分的60%分成。
(4)房地产税收分成比照乡镇政策执行。
(5)土地出让收入分成。规划建成市区范围内(除百官工业园区外)的土地出让收入,仅按土地出让收入中分解的征地和拆迁补偿金的1‰提取街道征地和拆迁补偿金,专项用于街道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规划建成市区范围外的土地出让收入,根据“谁配套投资、谁分成收益”的原则,参照乡镇土地出让金分成办法执行。
(6)其他非税收入返还比照乡镇政策执行。
2、东关街道
参照乡镇财政体制执行,其中支出基数、税收分成参照发展型乡镇执行。同时,为弥补街道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的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不足,对东关街道范围内产生的城建税实行总额分成,街道按留市部分的30%分成。
三、其他事项
(一)体制执行期间,不因增人、减人等因素调整一般转移支付数;因政策性增支而增加街道财政负担的,原则上由街道自求平衡。
(二)对农业、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交通、水利、农林、土地整理、山区扶贫等补助到街道、村的各类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三)对街道的税收分成、土地出让金等收入比照乡镇财政体制提取乡镇(街道)调节基金。
(四)本体制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五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变动,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
(五)本体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和收支基数另行下达。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