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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财政体制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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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与乡镇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调动乡镇科学理财、关注税源的积极性,鼓励乡镇发展经济、壮大实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调整乡镇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一致原则。根据乡镇的事权范围,合理确定乡镇财权,基本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区别对待原则。根据乡镇发展水平和发展定位,合理划分乡镇类型,并根据各类型乡镇的财力情况,确定不同的转移支付办法。

(三)尊重历史原则。对乡镇与市级的收入划分,乡镇与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的收入划分以及乡镇之间的收入划分,既尊重客观现实,又尊重历史习惯。

(四)科学简便原则。财政体制的设置体现政策导向,既科学、实用,又公开、简洁,便于操作,利于结算。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乡镇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二、主要内容

(一)划分乡镇类型。综合考虑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乡镇发展定位,划分中心镇(含经济强镇,下同)、发展型、生态型等三类乡镇。中心镇包括崧厦镇、小越镇、丰惠镇、章镇镇、道墟镇、沥海镇等六个乡镇;发展型乡镇包括上浦镇、汤浦镇、梁湖镇、驿亭镇、谢塘镇、盖北镇、永和镇等七个乡镇;生态型乡镇包括长塘镇、下管镇、丁宅乡、岭南乡、陈溪乡等五个乡镇。

(二)明确收入范围。按属地管理并兼顾行政管理原则,乡镇的收入范围指:在乡镇区域内的企业(不包括中央和省级企业、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税收的留市部分。具体税种指:增值税的20%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32%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80%部分。

(三)明确支出责任。根据乡镇事权,乡镇财政承担本级机关运转以及辖区内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出。主要包括:乡镇机关运转支出;隶属乡镇管理的农林水事务、村镇建设、交通设施、环境整治、计划生育、民政、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稳定、招商引资等支出。

(四)税收分成。中心镇、发展型乡镇税收分成实行综合分成,包括总量分成和超收分成。生态型乡镇实行超收返还的办法。

1、总量分成:中心镇、发展型乡镇按当年度体制收入实绩的2%参于分成。

2、超收分成:中心镇,每年以上一年度体制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 在全市税收增长比例以下(含)的,得40%;以上的,得80%

发展型乡镇,每年以上一年度体制收入实绩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在全市税收增长比例以下(含)的,得60%;以上的,得80%

3、生态型乡镇税收分成:根据生态型乡镇2007-2009年税收情况,确定税收分成基数,税收分成基数一定五年不变。五年内,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乡镇。

4、单项结算:

1)中心镇城建税:为支持中心镇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对中心镇范围内产生的城建税留市部分,以2009年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全额返还。

2)出租房产税收:出租房产税收实行总额分成,税收收入的留市部分全额返还乡镇。

3)房地产业税收:房地产企业税收留市部分实行总额分成、区别对待。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在同一乡镇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乡镇分成比例为30%;对注册地在乡镇、经营地在城区〔以土地出让金归属为认定依据,含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乡镇分成比例为10%;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在不同乡镇的房地产企业税收,注册地所在乡镇分成比例为10%,经营地所在乡镇分成比例为20%;对注册地在市区、经营地在乡镇的房地产企业税收,乡镇分成比例为20%

4)中小企业配套产业园、边界企业集约发展:按虞政办发〔2010234号、市委办〔201014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确定支出基数

1、一般转移支付。按乡镇200912月份的人员和经费标准进行定额计算,按乡镇类型,分别确定行政和事业人员经费、公务费、年终考核奖、十三个月工资等一般转移支付。

2、专项转移支付。章镇镇、下管镇、长塘镇、丁宅乡、陈溪乡、岭南乡等六个乡镇,按地域面积安排生态环保专项经费,上浦镇、汤浦镇、丰惠镇、永和镇、驿亭镇等五个乡镇,按林业用地面积安排生态环保专项经费,专项用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植被保护和恢复等支出。安排乡镇财政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乡镇财政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办公设备购置等。

(六)设立乡镇(街道)调节基金。乡镇(街道)调节基金来源为乡镇经营性用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中心镇、发展型乡镇税收分成的10%。乡镇(街道)调节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年度财力平衡困难乡镇,确保基层政权稳定。同时,每年切出200万元,用于奖励积极配合市级及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的乡镇,增强乡镇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其他事项

(一)体制执行期间,不因增人、减人等因素调整支出基数;因政策性增支而增加乡镇财政负担的,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自求平衡。

(二)201011日前,在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内落户的乡镇独享企业,乡镇与园区实行五五共享。201011日前,在原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落户的乡镇独享企业,乡镇与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实行五五共享;原经济开发区与乡镇实行三七共享或七三共享的企业,分享办法不变,待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后再作考虑。从201011日起,由乡镇招商引资进入园区或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企业,实行三七分成,即乡镇得30%,园区或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得70%;从乡镇整体搬迁进入园区或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的企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与乡镇实行五五共享。

(三)规范市与乡镇非税收入分配制度。对乡镇土地出让金,矿山、砂涂等一次性资源出让收入按全市面上政策执行。对乡镇罚没收入、国资收益,取消原30%的社会保障风险金提留,留市部分全额返还乡镇。

(四)在乡镇区域范围内出让的市级经营性用地,按土地出让收入中分解的征地和拆迁补偿金的1‰提取乡镇征地和拆迁补偿金,专项用于出让地块所在乡镇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五)对农业、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交通、水利、农林、土地整理、山区扶贫等补助到乡镇、村的各类专项资金,由主管部门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实行财政直接拨付。

(六)本体制自201011日起执行,暂定五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重大变动,财政体制作相应调整。

(七)本体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关实施细则和收支基数另行下达。

 

 

                    二○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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