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配合支持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开发建设,根据绍兴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绍兴滨海新城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绍市委发〔2010〕13号)文件精神,现就上虞市环保局委托绍兴市环保局滨海新城环保分局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委托事项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在滨海新城(江滨区)内的环保审批、监管和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职能(三定方案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委托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城环境保护分局直接履行:
⒈负责实施滨海新城(江滨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环保审批、审核、“三同时”监管及验收工作;
⒉负责调处环境信访、投诉、举报和环境污染事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⒊负责企业的排污申报和排污费收缴工作;
⒋负责污染控制和减排工作;
⒌负责环境统计、辐射监管、固废管理、生态保护和生态创建工作;
⒍承办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委托授印
启用在绍兴滨海新城(江滨区)专用的上虞市环境保护局印章。上虞市环境保护局要抓紧办理委托授印手续,确保行政审批主体合法有效。
三、有关要求
上虞市环境保护局要切实加强对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城环境保护分局相关项目审批工作的联系和服务,落实专人搞好沟通衔接,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基础性资料;帮助解决滨海新城环保分局受托管理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制止纠正管理职能履行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需报绍兴市环保局、绍兴市政府、省级及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见章盖章”、“见文发文”,并在承诺办理日内履行上报手续。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城环境保护分局在履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行使的管理权限同时,要按照“谁行使、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要严格依法办事,切实把好项目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关;要加强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严把项目准入关,严禁化工、医药、印染等重污染项目的审批;要加强环境管理工作的档案管理,每月月底将项目审批、执法文书向上虞市环保局报送备案。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