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委〔200981号)和绍兴市政府《关于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绍政发〔201036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作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药养医”机制,满足群众基本卫生需求,保障群众基本健康权益。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统筹兼顾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与医疗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药物需求和安全,减轻群众基本用药个人负担。从201071日起,在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包括参加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鼓励其他公立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基本药物目录范围

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9号)确定的307种药物;

2.《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浙卫发〔2009293号)确定的150种药物。

其他品种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1.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和住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省增补药物为补充,不得使用其他药物。

2.2010年7月1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库存内现有不属于国家和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的药品,可以继续销售,但必须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从71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采购国家、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之外的药品。

(三)全部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

切实解决医药卫生运行机制中“以药养医”问题,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所有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均实行零差率销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价格实施统一公示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目录的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四)实行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由市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本药物办)组织和管理。根据《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2009年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商招标实施方案》规定,由市基本药物办负责确定《上虞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并报市深化医药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全市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期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集中采购《上虞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产品目录》中的药品,并报市基本药物办审核。

(五)实行药物集中结算制度

由市卫生局负责建立药品结算制度,明确结算付款流程、付款方式和合同签订办法。筹建市卫生系统财务核算中心,核算中心由市卫生局负责管理,对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财务集中核算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市卫生系统财务核算中心设立药品资金专户(核算中心未建之前暂由市卫生局设立药品资金专户并代其结算),201071日起,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收入按月上缴药品资金专户。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验收证明和市基本药物办出具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证明,以市为单位通过药品资金专户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实施药品销售零差率后,市财政采取每月预拨的方式及时安排落实财政补助资金,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全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并下设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办公室,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解决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建立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督查全市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

(二)完善政策保障

根据《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浙财社字〔200924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保障政策。基本药物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市财政局原则上按“核定收支、差额补助、总量控制”的方式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常性收支,按“核定计划、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展支出。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市财政2009年度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药品净收益为补助基数,预拨药品零差价补差经费。

根据《浙江省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浙编办〔200919号)有关规定,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会公益类卫生事业单位性质,由市编委按“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重新核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数,并同步实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制度,切实保障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强化绩效考核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的基本药物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市卫生、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经费补助挂钩。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深入宣传引导

要加强基本药物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升全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争取全社会的理解、配合和支持,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工作,强化对基本药物政策的理解,掌握应用基本药物的专业技能,使其能正确合理的应用基本药物。

 

                               年七月一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8304.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