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杭州湾滨海新城现代服务业发展,构建高层次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打造大桥经济发展需要的城市服务平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科创服务
1、建立科创基金。由滨海新城出资建立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设立科技风险创业基金、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基金、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基金。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滨海新城注册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分支机构,参照市委〔2008〕33号文件执行。
2、吸引研发机构。对新引进市外投资规模较大、从事鼓励类产业领域的国家级科技研发机构,两年内每年给予100万元到200万元的资助;对新引进市外投资规模较大、从事鼓励类产业领域的省级科技研发机构,两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到100万元的资助;对本市生产性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重点鼓励类产业领域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到50万元的资助。
3、初期运营抚育。建造研发用房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奖励;购买研发用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契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关键仪器设备,单台价值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30万元以上的,允许按规定加速折旧。
4、成果转化激励。除关联单位之间的技术转让外,鼓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在市内成功转让自主研发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给予转让交易额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施自主研发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优先列入市级并申报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其项目融资三年内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
5、科技中介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科技孵化器(包括生产力促进中心)及新办入驻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对独立核算的科技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从事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开业之日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其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6、发展提升扶持。根据虞政发〔2009〕7号文件,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和本市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对当年申请专利和授权专利给予一次性奖励。开展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所从事领域有一定影响、带高新项目在滨海新城创业的领军型人才,同时还可按照虞政发〔2008〕8号文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总部经济
1、鼓励企业在滨海新城投资建设企业总部楼宇,按投资者实缴土地出让金的50%作为项目投资奖励资金。其中,按时开工建设的,奖励项目投资奖励资金的30%;按照合同规定期限竣工并验收合格的,再奖励项目投资奖励资金的70%。项目建设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规定,享受有关规费减免政策。
2、企业总部入驻滨海新城,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奖励:
(1)新设立的市外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其中,对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按注册资本的2%再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2)已在上虞投资的市外企业,将集团公司总部迁到滨海新城的,在已有企业上年地方财政贡献基数环比增长12%前提下,超过部分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3)市内企业入驻滨海新城总部楼宇的,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其契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额奖励,三年内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3、投资建造企业总部相关规范标准及管理参照虞政办发〔2007〕43号文件执行。
三、金融服务
1、市内金融机构原则上三年内应当在滨海新城建立分支机构(网点),由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优惠提供办公用房和营运场所。
2、滨海新城吸引集聚市外金融服务业,鼓励政策参照虞政办发〔2009〕20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北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建设的若干意见”执行,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力度:
(1)新购买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2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20%给予补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
(2)对新设立的独立核算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全额、后两年减半奖励,用于支持其发展。其中,对新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产权投资基金等,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用于支持其发展。
(3)鼓励投资建设“金融一条街”,具体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四、现代物流
滨海新城吸引集聚现代物流业发展,按照虞政发〔2008〕10号文件《关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和虞政办发〔2008〕272号文件《关于扶持发展重点物流企业的政策意见》执行。
五、中介服务
1、对在滨海新城新设立的国际国内和省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信息服务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租赁起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20%给予资助。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资助。
2、对新设立的国际国内和省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等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两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两年全额、后两年减半用于支持其发展。
3、对在滨海新城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年度起,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用于支持其发展。
4、对在滨海新城新设立的为市内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以企业已缴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三年内以其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其发展。
5、对其他新办的中介服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以已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后两年以已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用于支持其发展。
六、商贸休闲
1、对在滨海新城新建的商贸服务业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下同)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至2亿元的市外引进重点项目,新办项目自开业起五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提取奖励基金;属市内同一投资主体投资新建的,一次性奖励250万元。
3、对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市外引进重大项目,新办项目自开业起五年内,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前两年全额、后三年减半的办法提取奖励基金;属市内同一投资主体投资新建的,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4、对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建设,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享受有关规费减免政策。
5、涉及新型业态建设、品牌创新、规范提升、市场体系建设、会展服务等扶持政策,参照面上政策文件执行。
6、重大休闲旅游项目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七、其他
1、坚持受益最大化原则。本意见未明确、全市服务业发展等面上政策有规定的,按全市面上政策执行。
2、坚持就高不重复原则。本意见与其他服务业发展政策有差异的或同一事项政策扶持有差异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坚持“一票否决”原则。凡企业不履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和义务的,不得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4、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由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