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建设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以下简称滨海新城),规范市与滨海新城之间的财力分配关系,为滨海新城开发提供充分的财力保障,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滨海新城的事权,合理界定财权,基本实现权、责、利相统一。
(二)封闭运作的原则。滨海新城财政体制比照一级政府财政管理体制,与市财政 “分灶吃饭”, 实行封闭运作、自求平衡。
(三)公开简便的原则。财政体制坚持科学实用、公开简洁,体现政策导向,便于操作,利于结算。
二、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基本原则,滨海新城实行“划分收支、收入共享、封闭运作、自求平衡”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收入范围。收入范围的划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指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均在滨海新城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的留市部分,主要指:增值税的20%部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32%部分,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80%部分。
(二)明确支出责任。支出划分按事权范围确定,指滨海新城的机构运转、开发、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主要包括机构运转支出和事业发展支出两大块。机构运转支出是滨海新城机关及下属各单位运转过程所需的工作经费;事业发展支出是指滨海新城发展过程中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社保、安置、市政维护、支持企业发展、招商引资、社会稳定等所有支出。其中教育、卫生项目由市与新城共同投资建设。
(三)体制结算方式。从2010年起十年内,税收收入的留市部分(体制收入)全额返还滨海新城。十年后,根据滨海新城发展状况另行制订办法。
三、其他事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
(二)在滨海新城开发过程中,对已在乡镇(街道、两区)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整体搬迁到滨海新城,此类企业产生的税收全额归滨海新城所有;对已在乡镇(街道、两区)注册并经营的企业,仅以变更注册地或经营地的方式入驻滨海新城,此类企业产生的税收实行共享,乡镇(街道、两区)和滨海新城各得50%。
(三)单列房地产企业税收分成。对滨海新城内经营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地方留市部分实行总额分成、单项结算、区别对待。对注册地在乡镇(街道、两区)、经营地在滨海新城的房地产企业税收地方留市部分,乡镇(街道、两区)和滨海新城分成比例为15%、85%;对经营地在滨海新城的其他市内外房地产企业,税收留市部分全额归滨海新城。
(四)滨海新城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留市部分,全额归滨海新城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国资收益等非税收入除按市级以上政策规定上交或提留外,其余留市部分全额归滨海新城所有。
(五)滨海新城内企业享受的财政激励政策,由滨海新城负责兑现,涉及收入共享的企业,按共享比例负责兑现。对滨海新城争取到的上级各类专款,全额归滨海新城所有。
(六)本意见由市财政地税局负责解释,从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