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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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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三月十六日

 

 

 

 

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开发建设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以下简称滨海新城),是构建新平台、再创新优势的重要途径,是抢抓新机遇、建设新城市的战略举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滨海新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滨海新城位于嘉绍高速以东,展望大道以北,长海公路以西,规划围涂治道线以南,面积约29.5平方公里。

第四条  滨海新城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抢抓新机遇、增创新优势、实现新发展”的要求,围绕“希望之城、创新之城、生态之城、幸福之城”的愿景,努力建设成为一座以“生态型、低密度”为主要特色,具备现代产业功能、综合服务功能、高端城市功能的长三角新兴科技城,成为上虞城市北进的新标志、接轨上海的新载体、产业升级的新平台。

第五条  滨海新城的开发建设实行“独立营建、封闭运作,多元投资、自求平衡”的模式。

第六条  滨海新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和指标体系,是新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滨海新城重点发展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科技研发、休闲旅游、金融贸易、现代物流、教育培训、城市服务等产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滨海新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实行充分授权、统一管理,赋予相应的行政管理、行政审批、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职能。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条  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杭州湾上虞滨海新城开发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代表市人民政府对滨海新城实施统一行政管理。

  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编制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编制滨海新城产业发展目录,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核准和备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有关部门委托,集中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限;

()统一管理基本建成后的教体、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规划、建设、交通、水利、文化、卫生、人口计生、新居民事务、环保、统计、安全生产、城管执法、国土、工商、供电等公共管理工作,协助配合国税、金融、海关、国检等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

()履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第十条  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推进管理创新,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机制和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原则,设立相应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应当建立完善财政体制和投融资机制,保障新城开发建设和城市管理资金的良性循环。

  第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应当建立工作报告和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与市级部门的沟通和交流,实现新城公共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对符合滨海新城产业发展目录和有利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投资项目,制定相关办法给予优惠支持。

第十四条  滨海新城的治安、交通、消防等事项,由市公安局在滨海新城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三章  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滨海新城的行政审批应当按照“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协调”的原则,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授权委托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履行区域内有关审批职能,具体授权、委托范围明确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局:内、外资投资项目的核准、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备案;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职能。

()市经济贸易局:内、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外商投资项目审批;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与返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与返退。

()市规划局:建设项目的审批、放验线、验收等工作;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颁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市人防办:建设项目的人防工程结建审查、审批和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市建设局:市政、园林、绿化、环卫、供水、供电等市政公用事业的建设管理、许可及房屋拆迁、安置等工作(拆迁许可资质除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接管审批及排水许可;临时占用道路审批;挖掘区域内道路审批;除大型户外广告之外的审批及所有张帖、张挂广告的管理,其中后三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业务指导。

()市建管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市水利局:取水许可(跨市县行政区域、跨流域的或年取水量20万方以上除外);取水许可证年度审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编制报告书的除外)。

()市服务业发展局(市商贸办):商贸三产项目的核准、备案。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旅游项目选址意见、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调整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办理;需要另行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修改补正的意见。

第十八条  市委200928号已办理授权委托的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的管理机构直接履行有关审批职能,延用相应的行政审批专用章,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对需上报省、绍兴市审批的事项,由市直部门见章盖章,换文上报。

凡需实行见章盖章的,原则上相关部门不再另行设置任何条件,不需要进行审核把关,实行即时办理。

需市级领导把关的审批事项,由业务分管领导把关。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事项由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提供基础资料,市招投标中心落实专人全程办理,其中对标的200万元以下的,由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实施招投标。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环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环保分局审批、备案。

对无法授权委托的办理事项,消防由市消防大队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消防相关的许可、验收和协助上报工作;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由市气象局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由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安监分局把关盖章后,市安监局实行“见章盖章”。防护林带的调整由农林渔牧局落实专人负责。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市工商局要加强与绍兴市局联系,在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缩短登记时限,加快办理进程。

对区域内土地的公开挂牌出让,由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根据招商项目用地需要拟定有关出让条件,经规划、国土部门认可,由主管新城开发建设的市领导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后,国土部门联合市招投标中心直接公告。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组织制定滨海新城绿色建筑标准、绿色施工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规定,建立评价体系。滨海新城内的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和绿色施工标准进行建设。鼓励研发、推广和应用生态环保节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第二十一条  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滨海新城土地整理储备的主体,负责对滨海新城土地的回收、整理和储备。

第二十二条  上虞杭州湾滨海新城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滨海新城政府投资类公用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主体,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第二十三条  滨海新城建设应当按照“九通一平”的要求,营造高标准投资、生活环境。对供电、供水、供热、通信、天然气等非政府投资类公用设施,其主管部门(企业)应当按照滨海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制订各专业的专项规划,报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招商引资的需求进行动态调整。主管部门(企业)应当依照专项规划和开发进度提出建设储备项目和年度建设项目实施计划,报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审核后实施。各项公用设施的图纸等资料应整理归档,及时报园区管委会(新城开发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滨海新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应注重与周边区域的规划衔接,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实现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

  第二十五条  根据滨海新城建设的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一律实行提前介入,市政工程由市建设局负责,其他工程由市建管局负责,分别落实专人驻城负责。

第五章  城市管理

第二十六条  滨海新城应当创新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形成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城市管理运行模式和网格化、数字化的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滨海新城应当按照建设生态型城市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努力提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水平,丰富城市景观,提升城市环境质量。

  第二十八条  滨海新城应当加强道路、桥梁、排水、景观河道等市政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整洁,标识齐全规范,运行安全有效,提高使用效能。道路照明设施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普遍采用节能环保的照明设备。

  第二十九条  滨海新城设置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城市雕塑和景观灯光,应当突出生态特色,与城市的整体风格相协调,并确保设施完好、整洁。

第三十条  滨海新城应当高标准建设交通设施,积极发展绿色环保、方便快捷的公共交通体系,实施交通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一条  滨海新城应当对废弃物的产生、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处置实行全过程控制。采取社会化服务方式,建立废弃物分类收集和回收利用系统,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三十二条  滨海新城应当积极引进优质教育、科研和培训资源,形成与科技城定位相适应的科教体系。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推进文化、体育、旅游、休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滨海新城应当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第三十四条  滨海新城应当建立新居民事务管理和社区管理工作机构,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新居民的管理和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滨海新城应当积极倡导绿色环保、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生态文明水平。社区居民应当遵守滨海新城关于城市管理和社会公共行为规范的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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