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标准江堤管护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上虞市标准江堤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标准江堤管理和维护,保障标准江堤正常运行,发挥标准江堤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标准江堤的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江堤,是指曹娥江中上游、下管溪、隐潭溪、小舜江一线江堤。
第三条 标准江堤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标准江堤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单位,对标准江堤管理和维护负总责。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标准江堤管理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所涉职责,做好标准江堤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四条 责任范围及管理范围
章镇镇政府负责:章镇保卫埂、八社埂、新龙埂、青丰埂、大浸北埂、蒋山埂、大浸南埂、西俞埂、泰山埂、西山埂、青山埂。
上浦镇政府负责:联江埂、小江埂、王家汇大湖岙段堤防、上浦埂、石浦埂、渔渡埂、四峰埂。
梁湖镇政府负责:江山埂、狄祁埂、和平埂、南穴埂、南穴埂延伸段。
曹娥街道办事处负责:朱山埂、漳汀埂、同心胜利埂。
丁宅乡政府负责:丁宅埂、郭家弄埂、庙湾埂。
汤浦镇政府负责:霞齐埂、蒋村埂、长山埂。
标准江堤管理、维护为堤身、堤外坡滩地、堤内坡脚起
第五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010年4月前建立标准江堤工程管理机构,并落实专职管护人员,负责标准江堤日常巡查与维修养护的具体工作,也可结合辖区内的其他各类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六条 标准江堤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标准江堤的管理和观测,定人定责任范围做好汛前、汛中、汛后的各类管理养护工作。定期实施清障清草。
(二)监督实施标准江堤各类交叉建筑物的运行操作和管理维护。
(三)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如违章建房、非法种植等危害和破坏标准江堤设施安全的行为。若制止不理,应及时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在台风、强降雨和洪水来临时要及时了解对标准江堤及相应水利设施可能带来的危害,做好各项防台、抗台的准备和抢险工作,并实行昼夜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修复各类水利工程隐患。
(五)发现标准江堤工程重大险情,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要对标准江堤工程管理机构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考核制度、检查报告制度、事故处理报告等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标准江堤工程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巡查与维修和养护,主要内容为:
巡查: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管理与维修和养护:对堤身、堤顶、迎水面护面、堤脚结构、背水面护面、堤脚内侧管理范围、外侧滩地、堤身与交叉建筑物结合部进行管护,做到无杂草、垦种、非法占用、土方流失等现象。各类破损及隐患等应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完成。
第九条 按标准江堤责任范围,其标准江堤管理费用由市财政补助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筹措解决。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150万元资金,用于对己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管护人员和考核制度的乡镇、街道管护人员及岁修经费补助。
第十条 建立标准江堤管护考核机制,由市政府委托市水利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标准江堤管护工作进行考核。市水利局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考核细则,并按汛前准备、汛期运行、汛后维护等不同阶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各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的依据和防汛工作落实情况及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