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首期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虞市首期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强化人才住房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人才公寓,旨在优化人才环境,加快人才集聚,解决企业人才的住房问题,更好地激励人才创新创业。
第三条 为确保人才公寓安置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销售、管理等政策制定,协调、检查和监督人才公寓建设销售管理中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建设和销售
第四条 人才公寓的建设采取指定地块、统一开发、限价销售、企业购买、用于人才的方式进行。人才公寓由国有公司投资建造,按政府指导价出售给企业,以一定幅度让利于企业和人才。
第五条 首期人才公寓购房对象及购房指标分配原则为:
1、税收在我市属地征收且2009年度纳税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工业企业,可以优惠价购买1套人才公寓;纳税400万元至700万元(含700万元)工业企业,可以优惠价购买2套人才公寓;纳税7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工业企业,可以优惠价购买3套人才公寓;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优惠价购买4套人才公寓,每增加500万元可多购买1套人才公寓,最高限18套。
2、2007年1月至2010年6月引进的实到内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及实到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工业企业(2010年4月至2010年6月新批外方认缴500万美元以上且实到15%以上的视作全额认缴),可以优惠价购买1套人才公寓,内资项目实到资金每增加5000万元、外资项目实到外资每增加500万美元可多购买1套人才公寓,最高限10套。
3、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优惠价购买2套人才公寓。
4、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同时符合1至3项条件的,购房指标可以累计,但一家企业(集团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最高限购20套。
第六条 人才公寓面积分75平米左右、90平米左右两种类型,根据企业购房指标,原则上按照两种类型各半比例分配。
第七条 企业购买的人才公寓,由企业根据人才贡献大小,安排本企业工作的、住房困难的已婚人才家庭居住。
第三章 购房程序
第八条 人才公寓的销售采取产权到企业的原则。根据我市符合购房条件企业的申报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认购企业条件和购房指标分配原则确定实际购房对象及购房指标,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购置人才公寓,并将产权登记到认购企业。
第九条 购房程序
1、分配购房指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经贸、外经、科技等部门,对照人才公寓购房条件及购房指标分配原则,做好购房对象调查核实和购房指标分配工作,并通知相关企业。
2、提出购房申请。符合条件可以申请购买人才公寓的企业,根据分配的购房指标数和企业人才实际需求,提出购房申请套数,并填写《首期人才公寓购房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三份,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经所在地乡镇、街道、两区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确定购房方案。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公寓购房条件、购房指标分配原则及企业申购情况,研究确定人才公寓购房方案,明确购房对象和购买数量,出具《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
4、缴纳购房定金。购房企业在收到《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30日内,按要求向人才公寓销售单位缴纳购房定金。
5、办理购房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人才公寓建设进展情况,安排好选房时间和地点,通知购房对象凭《同意购买人才公寓通知书》公证抽签选房。
第十条 选定房屋的购房企业应在30日内向人才公寓销售单位办理购房手续,逾期作放弃购房权利处理。
第四章 产权处分
第十一条 购房企业办理购房手续、付清全部房款后,凭批准文件和有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市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须在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等字样。
第十二条 购房企业在购买人才公寓后,必须在5年内将人才公寓转让给本企业人才,转让价格不得高于申购时的政府指导价。受让人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在本企业工作满2年(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具有中级(包括技师)及以上职称或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2、已婚,本人或配偶在我市均未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政府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货币补贴及批地建房的;
3、人才公寓购买前,本人或配偶在上虞城区内无个人房产(在人才公寓购买前以各种名义将本人原拥有的私有住房转移给他人的视作为拥有私房)或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者;
4、企业不得将人才公寓转让给企业法人及其配偶、企业法人直系亲属及其配偶。
第十三条 企业在购买人才公寓5年内未将人才公寓转让给人才的,取消下一轮人才公寓购房资格。无合适转让对象但确需转让的,经领导小组批准,由政府按原指导价回购,再配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购买人才公寓和人才购买企业转让的人才公寓,企业和人才缴纳税费地方留存部分予以全额奖励。人才购买企业转让的人才公寓后,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须在权证上注明“人才公寓转让”等字样,并在办理权证起5年内限制转让。人才在购买企业转让的人才公寓后必须在上虞企业继续服务满5年。服务期满5年的,其所购房屋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服务期未满5年的,其所购房屋需按该公寓转让时补缴政府让利部分金额后才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十五条 人才购买企业转让的人才公寓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等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人才办、市建设局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允许办理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人才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栏中注明“人才住房继承”或“人才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人才公寓居住的人才家庭,允许办理落户手续,其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按就近原则安排入学。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