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确保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正常运营,发挥其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是指由政府利用福彩公益金资助,市、乡镇(街道)财政补助,整合社会资源建成的农村(社区)老年福利服务场所。
第三条 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是以服务老年人为宗旨,集学习、娱乐、休闲、生活照料、健身康复等为一体的老年活动场所,应当坚持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老龄办负责协调、指导全市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运作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主体
第五条 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管理主体属于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选择热心公益事业、身体健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或委托村(社区)老协会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纪律和服务要求。
第六条 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管理组织的职责是:(1)负责建立、落实各项管理制度;(2)按时开放,组织老年人参与各项活动;(3)组建老年文体活动队伍、志愿者队伍和养老服务队伍;(4)维护设备器材,保证文体活动、养老服务用品、用具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应设立老年电大教育室(电视室)、阅览室(书画室)、棋牌室(球类活动室)、健身室、托老服务室等室内室外活动场地,创造条件尽可能设立医疗室。“星光老年之家”经市老龄办验收确认后,一般不得更改,确需调整时应多方听取老年群众意见,并经乡镇、街道批准,报市老龄办备案。
第八条 建立学习、管理、活动、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和服务规范,完善各类活动台帐。
第九条 将服务项目、活动内容、开放时间、安全要求、管理制度、工作职责、服务规范等上墙公布,做到管理公开。
第十条 应做到按时开放,考虑到安全问题,原则上晚间不开放,确需开放的,不得超过晚上九时。
第十一条 保持场地整洁,物品放置有序,室内空气流通,各项活动有益身心健康,有条件的地方要准备一些老年人的常用药品等。
第十二条 所有的设备、器材等资产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登记造册、存档,并报乡镇(街道)备案。其室内外设立的统一标识应妥善保护,如发现破损或陈旧,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新。
第十三条 必须符合消防要求,配置灭火器材、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设施的检查维修,一时维修不好的要有明显警示标志,并暂停使用,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 严禁各级组织把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移作它用。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运营经费来源主要是: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中适当资助,乡镇、街道适当补助,单位、个人资助赞助,以及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十六条 运营经费主要用于水电费用、设备维修更新费用以及日常管理活动费用等,也可用于老年人慰问、举办特色活动等。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水电费、电话费按照民用标准缴纳。
第十七条 对各项经费收入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每半年公布一次帐目, 乡镇 (街道)每年年底要组织对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收支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的经费。如发现有占用或挪用,要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档案由各村(社区)负责建立,其主要内容包括: 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项目实施档案、管理(服务)人员个人资料、设施登记清册、经费开支帐册、各项大型活动记录及照片、设备器材添置和报废手续资料等。
第二十条 档案资料要分类整理,登记编码,一式两份,由村、“星光老年之家”分别保存,以备查阅。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要引导老年人参加形式多样、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健身康复、权益维护等系列服务,坚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禁止赌博和迷信活动,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侵蚀。
第二十二条 配合党支部、村(居)委会当好“宣传员”,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社会治安、禁赌禁毒、计划生育、环境治理、殡葬改革,调处涉老纠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关心教育下一代等社会工作,发挥余热。
第二十三条 组建老年文体活动队伍、志愿者队伍和养老服务队伍,开展科技文化娱乐健身活动和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满足养老服务需求。
第七章 评比表彰
第二十四条 市老龄办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每年出台农村(社区)“星光老年之家”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乡镇(街道)及行政村(社区)互动参与。
第二十五条 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优秀“星光老年之家”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星光老年之家”要求限时整改。
第二十六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并取消其下一次申报推荐资格。
本规定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