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上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实施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及时、有效地得到处理,进一步改善城区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上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区域,一期总实施区域面积约10.81平方公里,包括三环北路以南,江东路沿赵家大桥至舜江西路途经汽车西站至外环南路以东,外环南路途经百丰公路至凤山路以北,铁路线以西区域(“城中村”除外)。
第三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事部件是以城乡和住房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管理部件和事件分类与编码》(CJ/T214—2007)为基础,根据上虞实际,综合普查确定。部件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化、房屋建筑、其他设施、扩充类别7大类113小类,共计约10.5万个,事件包括市容环境、宣传广告、施工管理、突发事件、街面秩序、扩充类别6大类71小类。
第四条 专业单位是指纳入“数字城管”业务平台的21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包括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规划局、水利局、交通局、建管局、风景旅游局、行政执法局、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曹娥街道)、环保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供电局、电信局、邮政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水务集团、广播电视总台等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本标准所指的一级管理区域指城区迎宾大道、三环北路、王充路、市民大道、藕舫路、舜江东路、江东路、峰山路、江扬路、凤鸣路、保驾山路、凤山路、青春路、解放街(步行街)、新建路、人民路、龙山路、百丰路、三环南路、渡江路、江西路、舜杰路、舜江西路、104国道等城市主要道路范围;二级管理区域是指除上述一级管理区域外的各类小路、支路、背街小巷等城市次要道路范围。
第六条 上虞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在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巡查、立案、派遣等要突出重点,避免出现同类案件严重堆积现象。对存在下列城市管理问题的,应及时巡查发现并立案、派遣:
(一)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各类井盖、护栏、电杆、树木、路牌等市政公用设施破损,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二)城市主要道路出现破损、坑洞、积水等现象的;
(三)城区范围内发现行道树死亡、倒伏,或发现占用、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或破坏绿地现象的;
(四)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垃圾暴露、堆积的;
(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临街建筑物增设或改造门窗的;
(六)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违章占道经营、流动摊贩;
(七)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告牌破损、存在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
(八)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突发性事件。
第七条 各专业单位在接到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派遣的案件后,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处置,在处置时限内将案件处理完毕,并及时上报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核实、销案。处理原则如下:
(一)“数字城管”系统在线时间为上午7:30到下午5:30,节假日不休。
(二)案件处置时限按照《浙江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事部件分类和处理标准》中的一级管理区域、二级管理区域标准执行;
(三)各专业单位对事部件的处置结果应达到《上虞市城市容貌标准(试行》的要求,否则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不予结案;
(四)各专业部门在处置案件时,如遇到同类在处理的案件数5件(含5件)以上,新派遣的案件可向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申请缓办,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经核实后应当同意。
第九条 如遇市里开展重大活动或重大创建工作,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范围内的所有事部件立案和处置时限按照《浙江省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事部件分类和处理标准》中的一级管理区域标准执行,“数字城管”系统在线时间适当延长,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停止各类案件缓办的审批。
第九条 本标准由市城市管理(数字城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