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鼓励建筑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壮大地方税源,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第一条 建筑企业(含房产)税收筹划,是指建筑企业利用自身在上虞区域外经营的优势,通过合法、可行的筹划方法,提高对本市的税收贡献度,切实支持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主要包括在上虞新设公司、关联企业股权转让、营运机构和核算中心调整等形式,确保税收辖区落户在上虞。
第三条 对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所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50%部分予以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筹划项目,奖励比例提高至60%。
第四条 税收筹划项目须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才可以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由筹划企业申请提出受奖企业或单位名单,经认定后确定具体奖励资金去向。奖励资金5%部分可用于筹划企业有功人员奖励,其余95%部分限于在上虞本地投资发展或置业。
第六条 奖励事项一般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结算,非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一次性筹划项目,奖励事项即时即办。
第七条 奖励程序由筹划企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实上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兑现。
第八条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施行。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