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中心镇建设投融资工作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政风险,促进中心镇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投融资公司数量。根据中心镇项目融资需要,结合财力状况,经市政府批准,每个中心镇可组建一家投融资公司。投融资公司新设后,各中心镇要对原有的城建开发公司等融资公司进行清理和归并,不得多头举债。
二、安排相应注册资金。在财政安排的中心镇发展专项资金内,切出2000万元(原则上每个中心镇500万元),用于补充投融资公司的注册资金,注册资金原则上不得动用,并与银行实行协议存款,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三、控制向外融资额度。在“财力可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开展融资业务。中心镇向外融资余额,原则上控制在上年度可支配财力(可支配财力指上年度中心镇剔除机关正常运转支出外的所有预算内外收入)以内,超过的不得举债。
四、严格融资项目审批。中心镇融资建设项目,必须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上报融资项目计划。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发改、财政的投融资项目计划和财务盘子。
五、实行融资贴息。市财政根据中心镇投融资公司的融资余额,按照一年期贷款基准率对融资利息予以补贴,确保融资公司平稳运转。
六、严格抵押担保管理。投融资公司对外融资,允许以镇政府拥有的存量资产、存量土地、基本建设项目经营权等按规定作抵押担保,但不得以镇财政以及机关大楼等机构正常运转的资金、资产作抵押担保;投融资公司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确保财政安全。
七、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投融资公司必须独立运作,公司财务要严格与镇财政其他账户相分离。融资资金必须专户核算,专款专用,除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外,不得用于单位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乡镇财政运转支出,也不得转借和移用、挪用。
八、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投融资公司必须按市有关部门规定定期报送融资和融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违反规定的,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