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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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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上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安全生产资金保障能力。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虞政发[2006]5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现行财政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项核算,滚动使用。

第三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由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矿山出让费按2%提取。

第四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安全监管:主要用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大公共事故隐患整改、安全生产事故调处以及安全生产专用设备配置和基层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二)应急管理:主要用于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配置;

(三)宣传培训:主要用于全市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

(四)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的奖励和表彰;

(五)政策补助:主要用于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更新和自动化装置等设施更新。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实行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分为经常性项目和特殊性项目,实行分别预算、分别管理。

经常性项目指年度内市安委会履行政府职能必需发生的支出项目。年初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预算安排方案,经分管市长审批后执行。

特殊性项目指年度内市安委会履行政府职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的支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分管市长审批。

涉及部门、乡镇(街道)使用的全市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由部门、乡镇(街道)统一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对企业的政策性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实行“企业申报,部门会审,以奖代补,绩效评价”的管理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另行明确。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现行财政财务制度使用,不得补充单位经费支出,不得移用挪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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