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正文

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虞市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上虞市实施《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办法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意见》(绍政发[2006]54),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的公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均可领取《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持《优待证》可享受《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和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待遇。《优待证》全省统一监制,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红卡,6069周岁老年人办绿卡。《优待证》发放工作由各行政村、居委进行登记、造册,乡镇、街道组织审核,市老龄办统一免费向老年人发放和管理,制作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凡涉及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单位、场所,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及“老年人免费”等明显标志。

第四条  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享受下列优惠:

一、到市内各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检查、化验、交费、取药、住院。市级医院要视情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并在挂号室、就诊室、收费处、药房、住院处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门诊挂号费。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免费提供担架、推车等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二、百岁以上老年人,市民政局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金;市卫生部门应组织定期巡诊,每年免费体检不少于一次。

三、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由政府投资主办和收费的公园、文化宫、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和旅游景点,以及体育健身等公共场所(曹娥庙除庙会期间外),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购门票,60-69周岁老年人门票半价优惠。各级老年活动中心(室)免费向老年人开放。

四、火车站、汽车站对持有《优待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和上下车的优待服务,并在各服务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

候车室及城区公交车上要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座。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可进入母婴候车室休息、候车。

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的客运班车(含民营公交车辆)。市老龄工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统一为免费乘坐公交车的老人办理保险。

五、商业、水电、燃气、电信、通讯、邮政等行业都应从实际出发,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

六、各级法院(庭)对涉及赡养、房财产纠纷等涉老案件应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老年人,应优先给予司法救助。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老年人,应给予缓交或减免。市法院要开设相对固定的老年合议庭。各级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应向老年人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对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公证机关在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应根据老年人的经济情况,酌情减免公证费用。

七、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实行免费。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基层老龄工作,健全老龄工作机构,为所辖区域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在“老人节”(农历重阳节)期间,各乡镇、街道和部门要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办实事、做好事、送温暖活动,并注重帮助解决高龄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难老人的救助问题。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各种形式的尊老、爱老、助老活动。

第六条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及其它合法身份证明,来本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享受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都应按照本实施办法,树立大局观念,弘扬敬老美德,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努力做好优待老年人的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当享受的各项待遇。优待项目中涉及的财政、卫生、交通、建设、铁路、文广、司法、法院、旅游、民政及公共事业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把各项优待措施落到实处。

第八条  市老龄委办公室要加强督促和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执行《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规定》和本办法不力的,由市老龄办下发《执行〈浙江省老年人优待规定〉督查整改意见书》,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新《优待证》发放后,原《上虞市高龄老人优待证》停止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绍兴市 > 上虞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hangyuqu/20210602/198258.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