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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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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费率

(一)缴费基数

1、用人单位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0%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特殊企业、行业(包括纺织、服装、灯具、伞业、劳保、砖瓦等行业)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50%确定。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若低于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按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计算。

对非查账征收企业,账证不全或拒不提供账簿、凭证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单位,由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和额度。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确定。

职工缴费基数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

3、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200%300%中选择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缴费费率

1、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14%,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5%,失业保险费率为2%,工伤保险按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生育保险费率为1%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上一年度工伤保险费支出占缴费总额的比例一年一定。

2、职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8%,失业保险费率为1%(农民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按全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0.6%缴纳。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3、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20%,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5.6%(其中0.6%为大病救助基金)。

缴费基数和费率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逐步提高,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调整。

三、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单位缴纳与个人缴纳相分离,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行五费合征。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向市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预缴应缴的社会保险费,预缴基数按用人单位上月计提工资总额确定。

用人单位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清算。用人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5天内向市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资料。市地方税务机关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多退少补。汇算清缴中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应组织开展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10%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大病救助基金、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应征数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月底前提供给市地方税务机关一并征收。

用人单位应如实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参保职工如有增减变动的应在当月2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三)城镇个体劳动者直接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市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代征银行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征缴措施

(一)用人单位必须及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等手续。用人单位变更或注销纳税登记或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变更或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将变更或注销缴费单位名单送劳动保障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市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注销事宜。对变更或注销的用人单位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市地方税务机关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申报情况的检查。发现有瞒报、少报工资总额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处罚。

(三)对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强制征缴,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对欠费单位予以曝光,同时取消其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用人单位及其法人代表(企业主要经营者)不得报批任何荣誉称号。

(五)市地方税务机关或劳动保障部门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六)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予享受各类市定财税及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

五、基金管理

(一)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由市财政按月将征收的社会保险资金转入市财政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按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挪用。

六、工作职责

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参保登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及相关的稽核(检查)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乡镇(街道)继续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七、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享受待遇的对象以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人员为准。

八、本通知由市财政地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实施办法。

九、本通知自2006 7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未及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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