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简化和规范审批程序,减少项目前期收费,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规定如下:
一、简化审批程序
1、除国家、省、绍兴市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的项目外,其余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报(即项目建议书兼可行性研究报告)。
2、除须国家、省、绍兴市审批的和水土保持有特别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水保按环评批复要求执行,不单独进行水保审批。
3、除须国家、省、绍兴市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市环保局按环评登记表办理。
4、单项中介服务费在5万元及以下的环境影响评价、概算编制、标底编制,建设单位可通过选择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报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办备案。
二、减少项目前期收费
1、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省、市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暂不预缴。
2、土地管理费、占用水源水域补偿费、水保设施补偿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建筑地方高等教育费、白蚁防治费免收。
3、市政公用工程质监费、建筑工程质监费、规划设计费、放样费、地形图测绘费、防雷检测费、防雷设施技术评价费、工程承包合同公证费按标准减半收取。
三、下放审批权限
1、除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其他上级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项目外,崧厦、丰惠、小越、章镇等四个中心镇由镇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其项目由镇政府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批,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2、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党政机关办公楼及其他上级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项目外,由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管委会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审批,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3、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由各主管部门安排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各主管部门审批。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