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7]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上虞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以下简称责任制度)。
一、责任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二、明确防控工作职责
(一)政府的防控工作职责
1、市政府。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及时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动物防疫工作任务,部署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将动物防疫工作列入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适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安全管理需要的兽医队伍,落实动物强制免疫和疫情测报等人员。完善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技术支撑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畜禽扑杀补助政策,制定免疫、疫情测报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落实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场所);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动物防疫场所的防疫监管责任人。
2、乡镇(街道)。按照市政府和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做到应免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达到100%;建立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测报员队伍,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落实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的工作经费;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每个行政村、规模畜禽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野生动物驯养单位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落实防疫措施。
(二)市有关部门的防控工作职责
1、市农林渔牧局。提出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并报市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制定动物防疫操作技术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动物检疫、防疫监督、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负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协同卫生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
2、市工商局。落实动物及其产品交易、贮存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负责督促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商品交易市场、超市等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监管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资格和行为;关闭疫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商贸办。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督促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求,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加强屠宰从业人员的管理;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监督定点屠宰厂(场)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的落实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4、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和颁布实施有关动物产品卫生质量标准;开展动物产品质量的检测和检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害有毒动物产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活动;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5、市卫生局。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动物产品使用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存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的监测和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宣传;负责疫区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6、市财政局。落实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保障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7、市交通局。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8、市发改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验检疫、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同时加强疫情期间防控物资的价格管理。
9、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强制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检查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10、市监察局。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及有关单位在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履行职责情况,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1、市级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防控工作职责
市文广局、广电总台、上虞日报社负责做好动物防疫、疫病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
市科技局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科技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市旅游局督促从事动物驯养、经营、使用的旅游单位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以及相关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居民饲养动物的监管和城区水域病死动物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动物及其产品。
(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确定和工作职责
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确定:动物规模饲养场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由乡镇、街道确定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动物屠宰场、交易市场、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由市商贸办、市工商局和市质监局确定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是:督促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督促业主建立动物防疫档案和生产经营台帐,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业主整改所发现的隐患,对经教育、督促仍不改正的,或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部门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1、未建立完善乡镇(街道)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行政村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2、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乡村防疫队伍,防疫队伍和疫情测报队伍不健全的,致使防疫和测报工作不落实的;
3未落实足够的动物防疫经费,或免疫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
1、未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动物疫病监测长期不合格的;
2、未建立乡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3、未落实动物规模饲养场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规模饲养场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三)市农林渔牧局主要负责人
1、未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政策意见和建议,不拟订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拟订的强制免疫计划不符合上级的要求,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2、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市动物防疫监督组织和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体系,或人员岗位责任不落实,造成动物防疫监督和技术推广工作不到位的;
3、未及时掌握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情况,不及时向市领导汇报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的。
(四)市农林渔牧局分管负责人
1、未按照上级规定组织开展动物免疫、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和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导致免疫密度和效果明显低于规定要求的;
2、未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动物检疫,不开展对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致使检疫和防疫监督措施不落实的;
3、未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动态,不及时向局长汇报防控工作存在的问题,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措施而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五)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1、未履行或未按照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致使动物屠宰、交易、产品加工等场所防疫监管责任措施不落实,或者造成强制免疫、疫情监测、防疫监督、流通防疫监管无法落实的;
2、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六)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1、未按照规定检查和督促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场所未执行强制免疫、强制检疫、强制消毒等防疫规定的;
2、没有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未向政府、有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和工作措施不到位问题的。
各乡镇(街道)、市有关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落实到相关岗位及人员。市围垦局、经济开发区和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参照执行。
本责任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