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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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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〇〇年一月七日

上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道路、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桥梁、水域、空间、建筑预留等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建筑物、交通工具及其他各类设施,采取架设、悬挂、张贴、飘浮等形式设置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橱窗、招牌以及横(条)幅、彩旗、标语、招贴画、墙壁吊幅等各类形式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要求,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  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具体实施本市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牵头组织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出让工作

上虞市财政局负责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市规划、工商、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卫生、环保、公安、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明确允许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街道和建筑物,与城市景观和建筑物的体量、造型、色彩相协调,保持城市街道的对景效果和通视效果。

第七条 《上虞市城区户外广告规划》是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公益性户外城市形象宣传广告由政府定点设置,宣传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类政府部门以国资投资的户外广告,公益性宣传参照第八条执行;用作商业广告发布的,实行公开出让。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的;

(三)利用古树名木或者占用绿地面积较大的;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交通标志使用的;   

(五)妨碍生产或者群众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七)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下列规定:

(一)按相应的技术标准设置、制作、安装户外广告设施;

  (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三)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四)不影响道路通行;

(五)不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一)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整,形体完好、整洁;

(二)户外广告、标志文字必须规范,一般不得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提倡使用中英两种文字;

(三)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市级干道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的广告,一般应采用立柱式喷绘,广告间距在500以上,广告靠道路一侧的边线距红线10以上;

(四)户外广告不得占用道路和影响交通视距,城区主干道一般不得设横跨道路的广告;

(五)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廓线;

(六)允许霓虹灯和灯箱广告可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其牌面外沿距建筑物立面不得超过1.8,且不超过临路路面宽度的1/10,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2,顶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七)市区消防通道上空4.5以下,宽3.5以内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八)限制高度超过16层(50以上)的高层建筑、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

(九)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十)严格控制在交通环岛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和其他公共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不得妨碍交通和绿化效果;从严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

(十一)广告面积5以下的道路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

(十二)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十三)商业繁华区域禁止设置大型柱式广告,其他形式广告面积一般不得超过300;其他区域不得超过200

(十四)设置户外固定广告,必须在广告牌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

(十五)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投资10万元以上的一般不超过8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

第十三条  店面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店面招牌除参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外,还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沿街店面实行一店一牌,并应设置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

(二)店面招牌设置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使用功能;

(三)商业街区在其门面上方平行设置的店面招牌,一般使用喷绘、灯箱、霓虹灯、闪烁光源或其他新型材料;

(四)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在建筑外墙立面、入口处使用实体字(可泛光照明)设置;

(五)文物保护单位、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可以在其入口位置挂置相应规格匾额;

(六)商住楼可在商业门面上方使用灯箱、匾额、喷绘照明或镶嵌立体字形式设置招牌。

第十四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事先向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设置申请,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的,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五条 申领《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应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申请填报《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广告设置位置图、设计方案和效果图;

(三)场地、设施使用权证明和广告合同;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对第十五条所列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须征求规划部门意见,食品、医药广告须征求工商、卫生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说明原因,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经批准建设的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必须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八条 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间、设置图、效果图等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和发布人要确保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和户外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人、发布人必须落实户外广告的安全防范措施;遇台风等自然灾害,必须服从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设计方案批准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由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设置权。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登记的,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第二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未满设置期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服从,审批部门应当撤消《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3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24小时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取得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登记文件后,应当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占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具有公共产权性质的空间设置广告的,其使用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所得价款全额上缴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招标、拍卖户外广告经营权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经营期满重新组织招标、拍卖出让,在同等条件下,原中标人可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委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为征收,并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条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户外广告经营权招拍挂出让成本性费用和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管理等开支。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已超过批准年限的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一律按本办法规定重新进行出让。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设施被政府依法征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退还给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予退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清除、拆除或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或虽经过批准,设置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清除的;

(三)户外广告陈旧、变形、损坏、不洁,影响市容市貌的;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不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和维护,危及他人安全的;

(五)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

(六)转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七)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办理延期手续又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在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第三十四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户外广告违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五条 责令限期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可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三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市政、园林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会同上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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