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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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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一月三日

上虞市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现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根据《上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市委办200636号)、《上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办法》(市委办2005112号)、《上虞市村级工程项目管理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03285号)等现行制度,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行政村一级以集体自有资金、向银行或其他单位借入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当地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为资金来源的、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公益事业设施项目和经济发展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各乡镇、街道仍按照当地既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前款所述项目投资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立项程序、投资预算、招投标管理、工程费用列支等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工程质量与建设效益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内行政村设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已撤村建居但尚未实施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为“村经合社”)。

第三条    村经合社要自觉强化集体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意识,必须坚持发展经济与量力而行相结合、民主决策与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林渔牧局全面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事务,具体业务由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中心(以下简称为“市审计中心”)负责承办和组织实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市农林渔牧局的统一部署和业务指导下,在农经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农经中心”)内配备专兼职审计员,具体承担并实施本乡镇、街道内小额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市审计局协助指导市农林渔牧局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市财政、国土、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所涉职责,配合做好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第五条    为切实减轻村级集体的经济负担,提高专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声誉,审计工作经费统一由市、乡镇(街道)两级财政分别予以全额保障。

第六条    村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策与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由村三套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说了算或主观臆断。村三委会提出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投标办法等内容),经广泛征求党员、村民及各方意见后,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然后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和实施方案须报各乡镇、街道农经中心备案。

项目实施前村经合社应当建立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小组,原则上应有35人组成,成员由责任心强、公信度高和有一定专业管理经验的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组成,并必须确定1名组长。项目实施管理小组成员由村三委会集体研究提出,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    工程项目预算投资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由所在乡镇、街道自行组织进行审计,因当地乡镇、街道审计力量配备薄弱而难以自行完成审计任务的,可以组织并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审计。

凡工程项目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需由乡镇、街道农经中心负责搜集整理好相关材料提交市审计中心进行审计。其中:市审计中心对预算造价在2050万元之间的工程项目,可视情简化审计程序,但必须实施预算确认和竣工决算审计;对预算造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实施全过程审计。市审计中心在必要时也可以组织并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代理审计。

第八条    市农林渔牧局应当切实加强市审计中心的队伍建设,确保审计从业人员的到岗到位以及审计工作经费的全面落实。各乡镇、街道要优化配置审计从业人员,积极开展农村工程专项审计工作,并主动配合市审计中心完成各项审计业务。

第九条    工程项目动工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修缮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议手续是否到位、合规、完备,投资事项是否纳入村经合社当年的年度预算;

(二)工程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时的报告文件或者上级批准的立项计划相吻合,工程预算是否周全、合理、可行,有无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的情形;

(三)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有无挂靠、转让、分包业务等问题,与设计、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四)应当实施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是否完整、合规,标底(控制价)编制的方法是否合规,标底数额是否合理,是否控制在期初概算以内,是否按照平等竞争、公平合理的原则依法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五)工程招标、议标、承包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合同或者协议中应当明确的责权利、规格质量、施工期限、工程价款、拨付款办法、奖罚事项、保修期限等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条    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期间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预算调整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

(三)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四)预付工程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支付,工程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

(五)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照设计规格和村经合社要求落实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者从中收取回扣等行为;

(六)隐蔽工程量签证是否真实,监理程序是否到位,现场记录是否完整。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竣工结算书及说明书的编制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二)工程结算书的编制是否规范,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后期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三)工程相关的数据测算是否真实,定额套用及其价格是否合理,各项费用核定及相关执行文件(或合同)是否准确、合规;

(四)交付使用的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账面资产登记及其核算是否正确规范,其中是否存在虚列项目投资的情形;

(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账实相符,发生的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贪污项目建设资金或者存在债权债务反映不够清晰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市审计中心承办的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各乡镇、街道在每年三月底前,须将下属行政村年内需报审实施的大额工程项目如数上报,便于及时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市审计中心须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市农林渔牧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农经中心自行承办的工程项目审计,原则上也应当实行计划管理,并在三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该工作计划以及日后陆续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须及时报送市审计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应当充分体现量力而行的要求,其投资应当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村经合社不得采取“化整为零”、“肢解工程”等方式逃避决策及审批的程序化管理。对涉及资金数额不大又不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房产权属的应急性或特殊性项目,其建设方案及其工程概算经村三套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同意后,可以先行实施,但须补办项目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村经合社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与预算方案原则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乡镇、街道相关中心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把关,严禁出现由中标施工单位既编制预算、又承揽施工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系对“市审计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农经中心”的统称,下同)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和基层报送资料情况,可选择恰当的审计方式,如独立审计、联合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在实施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对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要时应当实行跟踪审计。

第十五条    对施工图和预算的审核,由村经合社和当地乡镇、街道招投标管理中心(或市级招投标管理中心)在组织进行工程招标前,将相关资料送达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应当在招标单位发放标底之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由村经合社或当地乡镇、街道农经中心将招标全过程所涉书面材料以及施工承包合同文本等资料(复印件)送达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村经合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于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村经合社会同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相关监理人员在变更联系单上签署意见,村级工程实施管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必要时再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凡单项变更价值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占合同价格10%以上(含10%)的,或者综合变更价值超过合同价格20%以上(含20%)的,其变更方案均须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后方可执行。

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事项,村经合社应在工程变更方案形成后三天之内将变更原因、设计变更图纸、需调整的工程量、变更部分预算等以书面形式告知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应在收悉告知事项后三天内出具审核意见,重大变更项目可延长至十天。对需要到场审核签证的相关事项,村经合社应当在施工之前及时告知审计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并提供相关资料,审计机构应及时出具相关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对预算或概算执行、竣工决算情况的审计,应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组在该审计事项全部结束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构在收到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之后,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审定审计报告,并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机构对部分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委托审计的,应当选择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代理;或者也可以聘请具有与该审计事项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联合审计。审计中介机构应当对自身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必须及时报送审计机构确认。审计机构应当对已完成的委托审计项目不定期地组织进行抽查审核。

审计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如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或个人存在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构报告,并由审计机构出面予以查证核实。

第十八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计确认书,将作为村经合社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必备依据。村经合社与中标单位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应当在“拨付款办法”条款内明确注明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必须经过审计确认,并且以审计核定价为准。

村经合社财务在审计机构未办理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向施工方预付的工程款应当控制在工程合同价款的70%以内。

第十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公开,包括立项、招投标、验收、结算审计等,以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村经合社要落实专人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涉的有关书面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项目完成后应上报乡镇、街道农经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办公场所等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构现场取证,及时提供相应的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工程变更联系单等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集体利益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当地纪检部门介入,如实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具体经管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一)应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项目分拆发包规避招标以及不按规定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擅自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订立协议的;现场签证资料不实的;

(三)工程结算未经审计采取各种办法擅自办理结算以及工程结算,高估冒算或重复结算的;

(四)超付工程进度款;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项目、隐匿结余资金;转移、挪用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

(五)有贪污受贿、收取回扣或严重失职、渎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违反现行村级财务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与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明确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对审计中介机构出现违反《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从业人员在实施工程专项审计全过程中,要做到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事求是,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凡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该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实施回避的;

(二)恶意泄露被审计单位应当保密处理的经营秘密以及其他事项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业务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财经违法乱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农林渔牧局负责解释。其中未作具体阐述的相关事项仍按照原定的规章制度继续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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