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进一步规范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促进我市畜牧生产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以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于2008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开展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工作。为确保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实施,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产地检疫工作的领导。开展动物的产地检疫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必须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要坚持“依法治疫、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方针,按照“防检结合,以防补检,以检促防,以监保检”的原则,落实产地检疫的各项工作措施。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产地检疫工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做好本乡镇、街道的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二、广泛宣传发动。产地检疫是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的检疫,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证健康、安全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贸易、流通领域的重要环节,是将动物疫病消灭控制在源头的一项基础性检疫工作,对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和流行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大动物产地检疫知识的宣传力度,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印发产地检疫公告、致养殖户的公开信等宣传资料,教育养殖场(户)主动配合防检部门做好产地检疫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分别召开乡镇街道防疫监督和检疫人员、生猪屠宰场(点)负责人、屠工屠商及调运人员、规模养殖场负责人、农贸市场负责人等会议,布置、落实产地检疫工作,确保产地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明确重点,渐序推进产地检疫工作。根据我市现有畜禽饲养量较大,派驻乡镇街道检疫人员相对较少,全面实施畜禽产地检疫目前尚有一定困难。因此,从2008年1月1日起,先行实施生猪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收费标准按照省农业厅、省物价局规定,每头生猪收取产检疫费2元,主要用于补充派驻检疫人员的经费支出,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核拨。
四、落实检疫人员的工作责任制。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具体由派驻乡镇街道的防疫监督和检疫人员负责。其主要工作职责是:搞好疫情调查,掌握当地疫情动态,确定动物是否来自疫区;查验免疫证明、标识,检查按我市规定必须强制预防接种的项目是否在免疫有效期内;临床健康检查,包括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经确认动物健康后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一头一证)。检疫方法:畜(货)主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必须向当地派驻检疫人员报检,规模场(户)由派驻检疫人员到场到户检疫;社会散养户设点检疫,公布检疫地点和派驻检疫人员的联系电话;外地调入动物及其产品由派驻检疫人员查验运输检疫证、调运证、消毒证、无疫区证明等有关证件后,出具报验合格证(一头一证)。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派驻检疫人员的职业素质教育、业务技术指导和检疫管理工作,要建立防疫检疫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实行绩效挂钩。
五、加强监督检查。在开展产地检疫过程中,要以规模养殖场(户)、屠宰场、交通道口和农贸市场为监管重点,坚决打击漏检、逃检、抗检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推行畜禽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执行屠宰入场验证制度,无产地检疫证明、报验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入场屠宰,确保生猪产地检疫率达100%。
六、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市农牧部门负责做好检疫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聘用和调配,产地检疫的业务管理以及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置;商贸部门负责生猪屠宰场(点)凭产地检疫证、报验合格证和免疫耳标屠宰、无证无标不准入场屠宰;工商部门负责做好查验上市畜禽产地检疫证或产品合格证,无证不得入场交易;卫生部门负责查验餐饮服务业动物产地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交通部门负责查验交通道口动物及其产品的产地检疫证,对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查证验物,无证无标的禁止运输;财政部门负责产地检疫经费的收缴、核拨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在开展产地检疫中的突发事件。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