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及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170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虞政发〔2006〕5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乡镇、街道及“两区”的辖区内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上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民本、民生、民安工程来抓,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理清思路,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辖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的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努力实现乡镇、街道及“两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构建市、乡镇(街道)“两区”、村(社区)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配2-5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两区”设立安监分局,要在原有基础上配强、配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生产企业较多的行政村(社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推动和加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基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要及时建立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网络,督促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并严格依规操作和实施。加强对辖区内中小企业,特别是企业集中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并举。抓好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登记,确定整改、监控重点,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和平稳运行。要加强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各类预案适应应急处理要求,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事故隐患公示制,发生事故道歉制和通报制等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四、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费用提取、工伤保险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和补偿机制。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引导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落实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分别行使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参与或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对在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3.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调查、登记及审批事项的审查、上报工作;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调查处理受委托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5.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两区”管委会:1.参与或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对在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3.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登记备案及审批事项的审查、上报工作;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调查处理受委托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5.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后,乡镇、街道及“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监管对象,有权依法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时停业整顿及对个人一万元以下、单位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法意识,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安全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价(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坚持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