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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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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各乡镇、街道及上虞经济开发区、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07170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虞政发〔20065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今年以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乡镇、街道及“两区”的辖区内安全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上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民本、民生、民安工程来抓,加强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理清思路,明确职责,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辖区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的力度,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经费投入,努力实现乡镇、街道及“两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按照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努力构建市、乡镇(街道)“两区”、村(社区)三级安全监管体系,各乡镇(街道)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配2-5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两区”设立安监分局,要在原有基础上配强、配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人员。辖区内的行政村(社区)应明确1名以上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中生产企业较多的行政村(社区)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员,推动和加强行政村(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三、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基础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要及时建立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网络,督促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规章和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等,并严格依规操作和实施。加强对辖区内中小企业,特别是企业集中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并举。抓好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排查登记,确定整改、监控重点,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和平稳运行。要加强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各类预案适应应急处理要求,提高抵御事故风险的能力。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事故隐患公示制,发生事故道歉制和通报制等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四、推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积极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事故隐患的排查、登记、监控和整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安全费用提取、工伤保险等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和补偿机制。积极引导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引导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落实依法行政、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两区”管委会分别行使以下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参与或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对在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3.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有关工作的调查、登记及审批事项的审查、上报工作;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调查处理受委托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5.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两区”管委会:1.参与或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2.对在辖区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限期改正;3.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登记备案及审批事项的审查、上报工作;4.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调查处理受委托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5.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后,乡镇、街道及“两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监管对象,有权依法作出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暂时停业整顿及对个人一万元以下、单位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

各乡镇、街道及“两区”要认真履行职责,增强执法意识,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安全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价(评估),搞好分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对群众反映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经济处罚力度。坚持事故查处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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